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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世纪的实在论与唯名论之争
中世纪语法学中的唯名论与实在论之争对后来语言哲学中的一些论题有深刻的影响。“柏拉图”这样的名词指代的是个体,算是专名,而“人”这样的名词则指称的是类或共相,可以称之为通名。唯名论者与实在论者都承认专名所指代的殊相或个别物是独立于心灵存在的,具有实在性———我通过“柏拉图”这个名字来提及这位大哲,可是他的存在是客观的,并不依赖于我的思想或心灵对他的指向。他们的分歧就在于通名所指称的共性是否也是独立的存在,唯名论者持否定的态度而实在论者则相反。实在论分成极端与温和两派。极端的实在论认为“共相不仅存在在于心灵之外,而且也与个别物分离而存在于个别物之外”[3]41。按照这种观点,“水果”这种共相不但独立于我们的思想,而且也独立于苹果、香蕉、梨这些具体的水果而存在;而温和的实在论在坚持共相独立于心灵的同时承认它们必须存在于个别物之中。对实在论作出过比较全面批判的唯名论者是阿伯拉尔,他的中心论点是:由于共相是可以表达众多事物的东西,因此共相本身不能是事物,不能像事物一般独立存在,因为一个事物是不能用来表达其它众多事物的,只有名词可以。所以,共相归根到底应该是名词,是普通的词项。另一个比较著名的唯名论者是逻辑学家奥卡姆,他提出过著名的“奥卡姆剃刀”原则,即“没有必要,勿增实体”。奥卡姆认为,知识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逻辑自明的,可以通过分析词项的关系来判断真假,例如,就命题“香蕉是一种水果”而言,我们只要分析“香蕉”和“水果”这两个词的关系就可以判断这个命题为真;另一类是由经验证明的,即比如通过将命题与外部经验事实对照来判断真假,如“火星上有水”。根据这种知识论,“剃刀”原则对实在论的批判可以总结为:无论是出自逻辑的理由还是经验的理由,都没有必要为了解释普遍概念的性质而在个别事物之外设立与普遍概念对应的实体或实在,所谓共相仅仅是具有意向性的词语或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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