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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社会学的兴起

2017-06-14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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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社会学兴起的必要性

面对资本主义工业化、现代化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自然法学派及分析法学派都开出了自己的“救世良方”,但依然无法准确地认识、解决社会问题,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

(1)自然法学派的弊端

古典自然法学派兴起于17世纪,它是在顺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潮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古代及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在于它开始用人权代替神权,用社会契约代替君权神授,用国家代替教会,用民主共和制代替君主专制。它使人的自主性大大增强,使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使社会不断朝前发展。人们开始相信人的理性和力量可以帮助他们追逐自己想要的一切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人们需求的增长,工厂手工业、作坊等已不能满足人的需求了,人们渴望以更快速、更高效的生产方式来攫取更大的财富。但是残留的封建专制制度及等级思想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的进一步交流,人们迫切想要突破这种束缚。许多具有时代前瞻性的思想家已经开始为这种时代使命而奔波,格劳秀斯、霍布斯、汉密尔顿、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开始对人们进行启蒙。所谓的启蒙就是要把人们从封建的、神学的思想和制度中解放出来,为建立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合理性、为争取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进行论证。做到了这一点,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使命就基本完成了。这种使命也决定了自然法学的宏大叙事风格及本体论的基本逻辑起点,留下了抽象和空大的病垢。19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是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概而言之,自然法学派的论证都是在理论层面进行建构,讨论的是应然的东西,从而因脱离社会实际生活而过于空洞,没有达到规范人世、服务人生的目的。

(2)分析法学派的窘境

分析法学产生于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面临的课题是如何构建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考察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它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为研究方法,坚持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分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流社会思潮是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分析法学家提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们所标榜的功利旗帜曾经受到了人们的极大欢迎。这种理论在当时正好为资产阶级追求巨大的经济利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一部分人富上加富,许多商业财阀及巨头开始朝着垄断某个行业的方向发展。而大部分人由于没有资源、缺少机会或者自身能力不足而被远远抛弃在这快速飞奔的经济火车之后。效率至上、价值无涉的功利主义,不仅没有“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反而带来了“大多数人的不幸”。经济越发展,社会越无序,阶级越分化,各种工人运功越多,人们生活越艰难。这一切的实际后果都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出发点背道而驰。所以,作为当时主流理论的分析法学也不得不失势了。人类从未放弃过对促进社会进步方式的探讨,在发现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弊端之后,人们开始思考从另一种角度来认识、思考社会问题。这个角度正是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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