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传统证据文化具有经验性、非逻辑性和推理的类比性的特质。
我们要寻找法律文化生成的根源、发展规律和基本性格,就应当把研究对象放到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予以考察。从经济、政治、伦理、社会组织结构、哲学等多种角度出发分析其现实基础。本文拟对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作尝试性地探讨,以期不断深化和细化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
一、天道论与传统证据文化
在传统哲学里,天道论主要包括天意观、阴阳五行之道等内容。
(一)天意观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天意观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君权神授思想使得皇帝和司法官吏在证据运用中注重政治性考量—维护神授的至上王权或君主专制统治秩序,这种考量往往使得皇帝、司法官吏尤其是酷吏在审判案件时首先考虑的就不可能是证据,或不可能仅仅考虑证据,从而损害司法正义的实现。
君权神授思想是古代社会天意观的核心内容。古人认为,人间有君王,乃天意。君权神授,王者通天地人。儒家大师董仲舒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天子父母事天而子蓄万民。;刊受权君主治天下,这是天的旨意。
君权神授意味着皇权至上,皇帝拥有至高无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往往把司法当成维护君主专制和驾驭官僚的工具。这种政治性考量甚至个人爱好、性格、喜怒哀乐的情绪等常常左右证据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商封王、秦二世、隋场帝等暴君就是典型代表。
“太宗尝与侍从论狱,魏征曰:‘场帝时尝有盗发,稍涉疑似,悉令斩之,凡二十余人。大理承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
皇帝虽是最高的司法长官,但毕竟很少审判具体案件,因此,这种“稍涉疑似,悉令斩之”的现象更多的是由酷吏秉承皇帝的旨意完成的,比如张汤、杜周、来俊臣、周兴等都是历史上以逢迎皇帝,曲法裁判而著称的助封为虐的酷吏。酷吏的产生,除了性格和贪婪的因素外,多半与维护专制皇权的政治性考量相关。因此,中国历史上的酷吏,往往被皇帝作为维护专制王权的工具而加以重用。这样的情形史载不绝。
在君权神授天意观的笼罩下,一旦至上皇权干预司法,司法官吏就不得不把政治性的因素纳人案件的审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政治同司法混同起来了。对此孔飞立曾感慨道,各级官僚取悦皇帝是贯彻司法的中心环节。此话虽说得有些绝对,但也是一种事实。
(二)阴阳五行之道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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