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机制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重大体制创新,是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机制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重大体制创新,是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吸取了人类文明进步的优秀成果,是与时俱进、更为先进的社会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特点和发展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一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在实践中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丰富发展,不断完善巩固。正因为这样,这一制度具有旺盛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
在201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庆祝大会上胡锦涛同志第一次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他指出,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了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再次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也是党的报告中首次写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胡锦涛的重要论述,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和鲜明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中国共产党执政
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区别是,共产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确立的。人民在实现翻身解放的斗争中选择了共产党领导,而共产党代表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共产党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作为执政理念,有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正确把握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和实施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带领全体人民为伟大事业而奋斗。在中国,能够担当这个历史重任的只有中国共产党。在未来的前进征途上,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凝聚亿万群众智慧和力量共同奋斗、应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挑战、持续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也只能靠中国共产党领导,没有其他任何政治力量可以取代『中国革命、建设的历史向世人昭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就没有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就没有民族的强盛和复兴。
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筚路蓝缕数十载,探索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不懈探索与实践,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兼取了民主和效率之所长,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能够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13亿人民当家做主,不可能都进行直接管理,必须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这一形式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充分保障国家机关运转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两院”由人大授权得以运转,又置于有效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滥用,避免重大失误。这一制度避免了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分立制衡制度导致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的弊端。
三、和衷共济管理国家的成功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不同于一些国家的一党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既有历史必然性,又具有伟大的独创性和巨大优越性。辛亥革命后。中国曾一度效仿西方,实行议会制和多党政治,几年间就出现7300多个政党政团,但多党制并没有在中国历史舞台上站稳脚跟,反导致党派倾轧,乱象丛生、军阀混战、民不聊生。中国人民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国际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压迫和统治,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在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是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是“一党专政”。中共与其他党派有着共同的政治基础、奋斗目标和根本利益,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友党和参政党的关系,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既不争权夺利,也不互相倾轧,有效避免了一些多党制国家政党之间出于一党私利的相互攻讦、相互拆台、相互掣肘。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总体上保证了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较好地实现了民主与效率、活力与秩序的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利于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国这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合作,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繁荣富强?如何在增进各民族对国家的向心力和认同感的同时,充分实现各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中国共产党为此做出了积极探索。早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民族区域自治就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这一重大历史抉择,是基于对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把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近代以来中国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禀赋条件和客观的发展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这一制度架构下,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反映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五、基层民主政治的平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是最直接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分别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由群众自己管理本地方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两次修订,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制章程或村规民约,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不少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议评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不断扩大,民主管理制度日益完善,群众的民主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显着提高,基层社会的生机活力竞相进发,城乡社区正日益成为富有活力、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六、依法治国的坚强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方面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另一方面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党的正确主张的贯彻执行。我国的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党坚持依法执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法制条件,同时也为国家法治建设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光明的前景。
七、经济体制的重大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机制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重大体制创新,是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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