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农村先行一步一样,民主化进程也是在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 地区先行了一步。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因素分析。
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的创造,它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将产生 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与关键,无疑是当前中国农 村社会一道最亮丽的风景线。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运行的过程中总会出现新情况 和新问题,和理想状态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根据《法制日报》2002年2月18日报道,2001年12月7日江苏宿豫县皂河镇阎集村举行 第6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镇党委副书记带队监督选举工作。候选人中陈翔以高票853票当 选村委会主任,另一个候选人孙庭院仅得408票而落选。12月12日,镇党委撤销陈翔村 委会主任职务,任命孙庭院为村委主任。此事造成很坏的影响。值得欣慰的是此事在上 级有关部门的过问与调查下,已得到圆满的解决。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此类乡镇干部干预村委会选举的事例很多,这只是其中一个典 型案例。据统计,在村民选举中,特别使群众不满的是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受“人治” 意识的影响,随意对村委会选举工作及村民民主权力进行干涉;操纵村委会选举过程,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村民,使村民的选举权流于形式;或违反法定程序,撤换任期未满 的村委会成员,侵犯选民的罢免权;更有甚者,有些乡镇不经民主选举,强行任命村委 会成员。以上这几种情况的产生有复杂的深层次的原因,最基本还是传统思想、制度和 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
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一般说来,自秦汉以来直到清末,县是最基层一级地方组 织,由于其行政职能简单,没有必要在乡级设立行政机构,而只在村级设一替县政府“ 勾摄公事”的职役人员。直到民国时期,始在乡级建立行政机构,时称乡公所或镇公所 ,但是其行政职能也十分简单,主要替上级政府催征赋税和征兵以及维护地方治安[1]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对村一直实行行政控制的制度,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对村一级 的控制更加严密,在公社和大队之间是一种非常强的行政关系。从以上行政管理的历史 演变过程可知,村民自治以前中国的政府管理基本上是处于“人治”的环境之中。“人 治”文化源远流长,“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传统文化思维影响着社会的每 一阶层,包括掌权者和普通百姓。由于“思想支配行为”,以致造成村委会选举过程中 行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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