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农业补贴政策必须注重创新支持机制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农业补贴要继续增加总量,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完善机制,新增补贴重点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种生产服务组织倾斜。”
按照“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明确指向、突出重点;市场导向、遵循规则;协调配套、提高效能”的原则,现阶段我国构建以价格支持为基础、以直接补贴为主体的农业补贴政策框架体系,必须进一步创新农业补贴支持机制,探索新形势下强农惠农的新思路、新方式和新途径。为此,我们建议:
一、积极探索建立重要农产品价格稳定机制
建议对重要农产品实行稳定价格带措施,其基本作用机制为,当市场价格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时,为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政策执行机构按照最低保护价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农产品;当市场价格高于最高干预价格时,为保证市场平稳运行,政策执行机构将农产品储备投放市场,增加供给、平抑价格;当市场价格处在稳定价格带以内,政府对价格不采取干预措施,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价格。如政府掌握的储备不足,可以通过紧急进口等措施增加市场供给,使价格稳定在可控范围内。
二、稳妥推进差价补贴措施试点
由于大豆、油菜籽国内供需缺口较大,进口依赖严重,对外开放度高,现行临时收储措施的托市保价效果较为有限,难以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产品的托市调控应把握好如下几点,第一,必须充分考虑其国内产需缺口大、对外开放度高的特点,注意防止出现进口抵消调控效果的“漏损效应”;第二,要尽可能减少对市场机制的扭曲;第三,补贴应合理适度,既要保护农民利益,又要财政能够承受;第四,要利用冬闲田资源,既鼓励扩大油菜生产,又避免与粮争地;第五,要符合加入WTO的承诺。
三、研究设计针对重要产品、关键环节的专项补贴措施
第一,水稻专项补贴。建议以水稻作为试点,抓紧研究与农民种稻面积或交售商品粮数量挂钩的水稻专项直接补贴。可考虑采取如上所述的差价补贴,或价外加价(即在水稻最低收购价基础上,另外加价补贴农民)等办法,与已有的最低收购价、种粮补贴相配套,建立鼓励水稻生产的政策支持新机制,缓解水稻供需紧张矛盾。
第二,专业农户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经营耕地面积在一定范围内(如30—150亩),且主要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种植规模较大的商业化农户(如150亩以上),由于能够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利润,因此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三,农业信贷利息补助。建议采取项目申请的方式,对专业农户用于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自主投资,给予定额的直接投资补助;对商业化种粮大户,给予信贷利息补贴或者提供低息贷款。
第四,农业环保补贴。以粮食主产区的专业农户为补贴对象,对采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产方式(例如,使用有机肥或根据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使用量等)导致的损失给予一定补贴。四、进一步完善现行补贴政策措施
对目前正在实施的补贴措施,要在系统评估政策综合效果、总结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与操作办法,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以来,在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着成效。但面对最低收购价政策调整及执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抓紧完善。
第一,市场机制被弱化,粮食市场政策化趋向逐步增强。一方面,国家近年连续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最低收购价等干预性收购掌握了市场上的大部分粮源,粮食市场供应依赖于政策性粮源的拍卖,形成了政府调控政策主导着粮食市场基本走向的格局。
第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溢出效应”引发不合理的市场预期,可能加剧粮食市场波动的风险。如近几年连续提高小麦和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形成了粮价“只涨不跌”的市场预期,改变了农户、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等主体的行为,农户惜售心理日益增强、售粮节奏出现明显变化,购销企业因为有最低收购价格托底敢于囤积居奇、待价而沽。而市场上的粮食流通量大幅度减少,导致加工企业对政策性粮源依赖加重,市场对调控政策变化越来越敏感,极容易引起恐慌性抢购等不利于粮食市场稳定的行为。
第三,2009年玉米临时收储以及2010年小麦与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设计,将单一执行主体调整为多元主体。其目的在于增强托市机制,减少托市收购对市场的扭曲作用。但政策实际执行表明,多元主体确实有利于强化托市机制,支撑粮价上行,但并没有减少市场扭曲,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市场的控制,增强农民和下游企业的不稳定预期,提高政策执行与监督成本,增加宏观调控的复杂性。
(二)改进临时收储措施
2009年,采取多元主体参与临时收储措施,通过一次性运输费用补贴,鼓励和引导粮油加工企业到东北产区收购玉米、大豆,在南方油菜籽产区收购油菜籽。政策执行结果表明,部分参与临时收储的经营性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价格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时,并不进行托市收购,多是徘徊观望;而当市场价格回升到临时收储价格之上时,为获取国家的费用补贴纷纷抬价抢购,进一步推动价格快速上涨,形成逆向调控效应。由于流向多元主体的临时收储粮食,粮权不属于国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临时收储措施,首先,必须坚持“单一”政策执行主体政策,避免多元主体分化政策效果;其次,建立制度化的政策启动与退出机制,防止政策操作的随意性;第三,探索建立临时收储与调控储备一体化操作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三)加强和完善直接补贴措施
对今后新增的直接补贴,要建立与农民实际种植面积挂钩的政策机制。其关键是,抓紧建立“农业补贴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该信息系统包含全国各个农户土地承包与种植面积的地理信息基础性数据,能够准确甄别和确定各农户的产量、种植面积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充分应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结合农户承包地登记、确权及农业普查等工作,率先在粮食主产区建立以农户为单位的耕地资源与粮食种植面积基础数据库和土地空间信息管理系统,为今后开展各类政策性补贴、农业保险、粮食估产等工作奠定技术基础。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行补贴政策。要着力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操作不规范、权力寻租等所导致的政策漏损和溢出效应。要进一步完善补贴操作办法、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农民成为真正的受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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