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社会保障权益累进,从即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有效转移。
(四)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面临着基金短缺难题,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应该开辟新思路,创新基金筹集机制。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稳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工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提供财力支撑。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流入地流出地资金保障接续精算模型,采取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措施,科学合理计算出农民工输入地和农民工输出地社会保障转移金额,确保农民工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持续运行。二是多渠道筹集,拓宽农民工人社会保障范围。明确个人、单位、政府各自的职责,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确定社会保障筹资的主要渠道:通过发行国债,从集体经济、土地出让金、福彩资金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资金中明确一定的比例多渠道筹集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形成社会资源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财力保障的主要补充,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追切要求。同时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
(五)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的配套改革
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完善立法,是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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