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要由监管部门和其他的一些相关的部门研究制定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规则、操作细则,对业绩评估体系的基本范畴、评估指标的解释,评估方法及评估标准等出台具体规章制度,一方面应该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在中国证监会的下属机构中设立“上市公司业绩评价委员会”或在监管不下设立业绩评价分支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评价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3)完善退市制度
公司的盈亏状况和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今后能否继续经营下去的重要指标,因此,在制定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时候,应根据其亏损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取消其股票上市资格,将其彻底的从证券市场清除出去,真正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制度。对于没有三年连续亏损,但在一年出现重大亏损而使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应从公告之日起立即暂停其股票上市资格,同时规定此类上市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内(如一年)内扭亏为盈,并扭转资不抵债的局面,才能恢复其股票上市资格,否则将取消其股票上市资格,完全退出市场。
通过三个阶段的严格把关,使得留在我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为增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意愿,提高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规范公司治理
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大关系,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往往导致决策的不民主和不科学。在公司治理方面,应努力实现董事会内部利益制衡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制,实现管理权与监督权分离,加强监督和制约;实现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如:明确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保障股东权力的行使;完善公司董事制度;明确监事会职权;建立完善的经理人激励制度和科学的薪酬体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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