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捐赠的称谓有四种表述形式:赠送、馈赠、赠与和捐赠,还没有从立法上进行统一。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浅谈我国与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的问题。
在现行税制上,流转税类各税种关于捐赠的规定存在以下缺陷:对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一律视同销售征税;实物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我国对公益性实物捐赠,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享受税收减免。在所得税类方面,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立法除《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大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这导致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立法效力较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过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可以扣除,且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可以向后年度结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范围内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对未通过指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直接对受赠人的捐赠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合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除此之外,向未指定的慈善机构捐赠均不允许扣除。在资源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中,只有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三个税种的立法对纳税人的捐赠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完整不利于企业的捐赠。
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后果分析
(一)捐赠称谓立法不统一的后果分析
首先,“赠与”是属概念,“捐赠”是种概念,“捐赠”是“赠与”的一种。“赠送”和“馈赠”则是“赠与”概念的另一种表述。应避免在实践中产生误会或引起歧义。其次,称谓不统一将带来相关税收优惠制度执行中的难以界定,和难以操作。
(二)流转税类各税种关于捐赠的规定存在缺陷的后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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