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市场经济要求有市场进入就必须有市场退出,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影响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在不同程度地积聚,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一)美国
在美国,国会及其制定的法律主张对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问题以防范和整顿为主,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注意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美国主持退市的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之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理。在退出市场方式的选择上,如果问题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资金注入而继续存在,主管机关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财务资助,使其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简单注资来解决问题,主管机关首选的方式是希望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来购买面临倒闭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能给予收购方资金支持。
(二)英国
虽然英国也设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其对金融机构并无管理权,有关退市问题的处理主要由金融服务管理局来执行,但是对银行许可证撤销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当银行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或违反审慎义务或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存款人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时,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撤销其许可证或对其做出限制;当一家银行申请自愿终止业务的申请被批准或银行最终被责令关闭后,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撤销银行许可证;当银行采取破产的退出方式时,如果提出破产的申请人是银行的董事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服务管理局接受其申请后有权要求听证。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开展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并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运作,但仍继续履行监管权。
(三)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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