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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国的证券管理体系及思考

2017-06-04 15:43:00

本文讲述了关于外国的证券管理体系及思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恢复不久,在证券市场的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目前仅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因此认真研究和借鉴美英两国在证券市场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起一套即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证券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的立法管理体系

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立法管理,经历了一个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用了上百年的时间。本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联邦政府并未参与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没有制定过一部全国统一的证券法规,最初的证券市场是通过美国各州政府制定的州证券法律来管理的。这一时期,美国的证券市场处在发展初期,各州政府制定的零碎条款和规则对证券市场的不法行为仅起到一些限制作用。而滥发债券、股票以谋取暴利、诈骗、投机、非法交易活动相当猖撅。当时的美国人把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搞非法活动大发横财的做法称为“将蓝天分批出售以作建筑用地。”针对这种情况,1911年肯隆斯州颁布了第一部《蓝天法》,规定证券发行及证券推销必须登记,所有证券未经许可不得出售,发行人必须公布财物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的检查,损害公司资产,欺诈行为或不遵守登记条款的违法者要负刑事责任。在该法通过的18个月内,肯隆斯州审核了150。多家公司,而只有100多家公司被允许发行证券。其余的都不符合规定。此后,美国各州纷纷效法,不到5年的时间,所有各州及加拿大各省均制定了松紧不等的《蓝天法》,这种法律在191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确认。由于各州各自为政订立证券法规,不一致处颇多,造成庞杂混乱,而美国大公司发行证券不仅局限在一个州,而是具有全国性,这就给发行证券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有必要统一各州的证券法规。美国的律师公会聘请了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罗斯起草了一份统一证券法,以统一各州证券法的内容。统一的证券法共分4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欺诈行为及其禁止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证券商、证券顾间及其代理人的登记,第三部分规定证券的登记,最后一部分是与上述三个部分都有关系的通则,如定义、豁免、法院的审核、调查、禁令及刑事规定。然而这个统一的证券法公布以后,并未达到统一各州立法的目标,它仅被为数不多的州采用。因此,这次统一证券法的运动未告成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发展很快,证券交易发展也很迅速,巨额的银行贷款被吸引到了证券市场,在1929年大危机到来之前,美国股票市场的价格被抬高到极不现实的地步,远远地超过了其实际价值,这使本来已经走下坡路的股票价格上涨到了非常危险的高度。1929年10月29日,金融危机终于来临,这个日子做为大恐慌之日载入了美国史册。在这一天里,美国的证券市场崩溃了。当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有16。。万张以上的股票易手,这是该所有史以来最大的成交额,股价急剧下跌。1929年至1930年间,证券市场损失50。亿美元。1932年初,道一琼斯工业股票指数下降了89%,很多借钱买股票的人无力偿还贷款,大批收不回贷款的银行破产,一系列的灾难,连锁反应而根本无法控制。这次证券市场的全面崩溃给美国政府和国会带来巨大的震动,美国国会很快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查,发现和揭露出证券市场许多不合要求的欺诈性行为和人为操纵的投机活动。从1933年开始,美国政府在对证券市场加强管理的同时,开始制定各种有关法规使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化。1933年,针对发行市场的问题制定了《证券法》。1934年,针对交易市场制定了《证券交易法》,1938年,用于监督场外交易而制定了《马尼洛法》,1939年,用于保护证券持有人利益制定了《信托条款法》,194。年,用于管理投资银行和投资顾间公布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这些法规后来又由大量的补充条款和规定更趋完善化,从而构成了一个对美国证券市场有效的,严密的管理体系。将这些法规综合起来,主要内容是:1.发行公开原则即证券发行人必须向公众发表一切必要的资料。新证券的发行,必须向联邦机构注册登记,登记后,至少等待20天,方可发行证券。在此期间,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发行公司递交的各种报表和资料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各项材料的真实。2.禁止从事欺诈活动的原则《1933年证券法》被称为“说实话的证券法”,该法规定,证券发行者如散布虚假或致人迷悟的信息,将受法律制裁,证券交易商必须进行公开交易,不得对公众提供使其误入歧途的咨询意见,违法的当事人将被判处5年徒刑和10万一50万美元的罚款。3.禁止操纵行为的原则《19息4年证券交易法》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价格操纵计划,明令禁止填报错误的,虚伪的或致人迷误的各种表格。4.禁止“内幕人士”证券活动的原则美国立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对证券活动进行管理时,重点应放在保护投资者方面而不是证券发行人方面。所以明确规定交易所内部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公开有关证券交易的内部情况,并禁止内部人员从事证券买空卖空活动,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内部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和制止。5.对投资公司的规定《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接受监督。禁止投资公司有欺诈和操纵行为,从事投资咨询服务而从中获利的个人也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6.对违反证券交易法进行制裁的规定对违法的经纪人可罚款1万美元以下,对违法的证券交易所可罚款30万美元以下,并可给予取消证券交易所会员,取消其证券上市,取消证券交易所的申报资格等行政处分。美国政府正是通过上述的立法活动,开始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的。

英国的自我管理体系

英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与美国的立法管理有所不同。英国政府对证券市场未设专门的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强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证券市场的管理几乎完全由证券交易商协会等组织机构自行管理,伦敦证券交易所是完全自治的,政府不干预。英国证券市场的自我管理体系主要有三个机构组成:1.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这个协会是由交易所内从事营业的证券经纪商和营业商组成。它实际上负责着整个英国证券业的管理,它对其成员制订了各项交易规则,也制订了关于批准证券上市及发行公司进行自身活动的规则,此外,还制订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规财。2.英国企业收购和合并间题专门小组这是1968年由英格兰银行总裁提议建立的研究组织,目的是起草关于管制企业收购的规则。故制定了《伦敦城关于收购和合并的准则》。这个小组还负责解释和执行《伦敦城准则》。平时,这一组织从事咨询和发布消息等活动。3.英国证券业理事会这是1978年根据英格兰银行的提议而成立的“自我管理”的机构,是由十几个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私人组织,其主席由英格兰银行任命,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则并解释这些规则。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大规模收购股权的准则》。英国《公司法》中关于内幕人士交易的规定和《上市协议》等规则。英国在传统上主要依靠“自我管理”来约束证券市场,但在初级市场上和内幕人士交易等方面,英国政府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立法管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如1939年制定的《防止诈骗(投资)法》,1948年制定的《公司法》等。英国证券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基本内容在1948年《公司法》中有详细的规定,1.实行“单一法定资格”的原则英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独特的业务分离制度,一是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成员或者专门充当场外股票经纪人代客买卖股票,二是专门充当证券交易所经纪人或交易商,二者不能同时兼营,只能从事一种证券业务。2.证券经纪商的活动完全公开的原则证券经纪商是代理机构,从客户那里接下证券交易委托单,再同营业商在交易厅内进行交易,不许经纪商直接同一般投资者进行交易。3.禁止证券交易所内人员和内幕人士交易的原则在英国,“内幕人士”是指由于同某公司有联系,或由于从事该公司证券的交易而拥有内幕消息的人。所谓“内幕消息,,指来自公司内部的、未发表的价格敏感的信息。英国证券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把内幕消息传递出去,得到被泄露的消息的人也不能进行交易。4.实行最低手续费制规定经纪商收取的手续费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1986年,英国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一场全面改革,但英国证券市场的“自我管理”的体系并没有改变。

建立我国证券管理体系的思考

从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库券到现在,证券业的兴起也只有12个年头,我国的首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199。年12月正式成立的,另一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1991年4月批准成立的。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建成时间短,但发展较迅速,到1992年底,已累计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近3000亿元,其中仅1992年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就达120。亿元,并且从单一的国库券发展到包括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多种系列几十个品种,为推进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另外,我国的证券市场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结合部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已引起国内外的极大关注。可是,目前我国除了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股票债券管理的暂行条例》以及上海、深圳两地制定的哎上海市证券管理办法》《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几个地方性法规外,还未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法规,这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是极不适应的。要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而要实现有效的管理,关键是要建立起一个有权威的证券管理体系。吸取美国的教训,我们的证券市场应当先规范而后大发展,切不能向美国那样,出了大乱子造成证券市场的崩溃后,再去制定一系列统一的法规,那样付出的代讹就太大了。所以,尽快建立起我国的证券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的证券管理体系既要结合我国实际,又要遵重国际惯例。必须吸取国外管理体系中的基本规则但又不能照搬其整套模式。就美英两种管理体系而言,相异的只是管理的组织形式,而从管理手段和内容来看则是相同的。就是靠法制,用法律手段去规范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人以及证券交易所本身这几个方面的行为。美国虽然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又是一个具有特定的管理权限、执法权限的执法机构。它的管理依据就是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项法律和法令,是用这些法规来保护证券发行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正当利益的。英国“自我管理”的依据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法规,这些法规也是证券交易部门“自我约束”的前提。我们现在的关键问题就是要抓紧立法,制定各项证券交易的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4证券交易法》《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从业人员守则》等,用法律去规定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行为,用法律来防止和惩罚证券交易中的垄断,欺诈,内幕交易、投机等不法行为。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一点特别重要.千百年来,我国有靠“人治”来治国的传统,建国后这几十年,在旧经济体制的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增设,行政权力不断加强,这种弊端严重阻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在需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如果以为就是要加强行政领导和千预,为证券市场多弄几个“婆婆”,多加几个审批机构,那么我国的证券市场肯定难有活力,更谈不上能顺利发展了,要知道这种权力一经形成和固定下来,再想消除掉是极其困难的。那时,新的以权谋私的行为将大肆泛滥,法律在权力面前将显的苍白无力。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我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志,所以我们决不可再把计划体制条件下的那一套行政调控的手段搬过来。我国证券市场靠法律去使之规范化,才是实行高效管理,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的可靠保障。至于我国证券管理体系采用何种形式,也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定。1992年底,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了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这有助于理顺和协调银行、财政、税务、计划体改等各方面的关系,克服多头管理的间题,也可以说是我国走向集中立法管理的开端。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可考虑象英国那样建立证券交易机构的自我管理组织,如证券商协会或证券交易所委员会,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注重培养建立有自我管理能力的证券交易制度,使立法管理同自我管理结合起来

以上就是关于外国的证券管理体系及思考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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