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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管

2017-06-04 15:43:00

本文讲述了关于对证券监管者的监管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论文关键词:规制俘虏理论 寻租 制约机制 监督机制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评析了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规制俘虏理论为政府科学地制定和实施规制政策提供了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证券监管中的寻租活动。进而论证了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建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

1. 规制俘虏理论

规制俘虏理论(CaptureTheoryofRegulation)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规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这样,立法者被规制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规制者也被产业所俘虏。规制俘虏理论的最基本的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是被这个产业“俘虏”,其含义是规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其研究重点是政府规制的供给与需求、规制过程的利益影响和规制者的种种动机。该理论指出,现有的规制是使生产者剩余最大化的规制。“搭便车”效应使得由消费者组成的大的利益集团处于劣势地位,而由企业组成的利益集团较易采取一致行动。在假定政府规制者亦追求利己目标的前提下,只有增加少数能以低费用组织起来的集团的利益的规制才会由政治过程供给。政府规制的需求者必须向供给者(政府官员)支付“价格”。所以在整个经济中,某些集团要求并得到了政府的保护,一些集团得到的保护多一些,另一些集团则少一些。这样,利益集团为取得政府规制保护所进行的寻租活动使得规制本身成为一种特殊商品而成为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其后,佩尔兹曼进一步阐发上述论点:被规制产业具有出于追求垄断利润动机而试图影响立法规制者的需要。只要政府规制者所分享的利益不超过垄断利润,这种“寻租投资”就是值得的。

规制俘虏理论其实也反映了“公共决策的局限性”。即真正做出决策的只是少数人,其决策必将倾向于某些阶层或集团的偏好和利益。规制俘虏理论为政府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规制政策敲响了警钟,它使我们意识到在政府规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寻租与创租的情况。

2.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是上世纪6O~7O年代经济学家们在讨论垄断、关税和政府规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租”或“租金”是指超过资源所有者的机会成本的报酬。它可以有两种来源:一种是在价格制度中自然产生的,例如,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移动会产生租金;另一种是人为创造的,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帮助创造、提高或保护一个集团的垄断地位,从而提高它所偏好的那个集团的垄断租金。通常把追求自然产生的租金的活动称作“寻利”(proiftseeking),把追求人为产生的租金的活动称为“寻租”(rentseeking)。寻利是作为生产者的经济人通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获取高于生产成本的收入的活动,不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是“看不见的手”引导经济人去从事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社会的活动;寻租则是力图使“看不见的手”不起作用,或利用“看得见的手”去抑制“看不见的手”的损人利己的活动,如果离开了政府干预,没有政府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

寻租活动是指寻租者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占有租金的垄断权。布坎南将这种寻租活动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指通过向政府行政官员进行游说、疏通、“走后门”、行贿等手段促成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从而产生租金并获取该租金的活动;第二层次,指由于第一层次的寻租活动给政府官员也带来了好处,使他们看到了权力的含金量,从而吸引人们耗费精力和钱财去争夺政府行政官员职位的活动;第三层次,指政府采取措施将暗租转为明租(如证照拍卖、征收资源垄断税等),使部分或全部租金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这些租金收入尚未归还财政预算或尚未以某种无差别的或随机的方式通过预算分配时,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为了这笔财政收入的分配有利于自己而展开的竞争。

塔洛克把寻租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创造垄断或限制的活动本身需要吸收大量的资源,特别是许多有才能的人都致力于这种寻租活动。而这些人本当可以从事更有价值、更有生产性的活动;(2)垄断或限制导致资源利用的扭曲;(3)避租活动要耗费资源;(4)利益集团进行院外活动所耗费的资源往往大于集团活动的组织成本。因为寻租活动所采用的往往是一些不宜公开的手段,如蒙骗、贿赂、拉关系,这时租金由一个集团转移给另一个集团往往采取低效率的方法;(5)一种允许游说活动存在、并可以通过寻租获得利益的制度,其结果必将是严重阻碍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对生产技术的改进。

在证券市场上,利益集团同样存在寻租行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被法律授予独立开展证券管制的权力,其主要成员由总统任命而向国会负责。除公众舆论监督之外,由于财务预算受国会限制且行动常为国会所左右,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往往通过国会参众两院向SEC施加压力,迫使其选择对利益集团有利的监管制度和政策。发展中国家新兴证券市场上的寻租问题显然更为尖锐。从中国来看,虽然政体不同,监管决策框架与美国监管体系存在差异,但“体制漏洞”和新兴市场构建初期难以避免的大量“强行政性”制度安排为寻租行为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额度发行”管理制度。在这种带有明显计划色彩的制度安排下,正是由于“上市额度”这种资源的供给弹性不足,供给不能无限制增加,从而产生租金这种超额收入以及相应的各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种种寻租行为。这种寻租一方面造成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损耗,另一方面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机制。严重损害效率的增进和公平的体现。

二、对证券监管者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和寻租理论显示了政府监管的有限性。寻租活动和政府失灵的存在,就有必要设法对监管部门也加以监管。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特点及中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使得政府的职能定位和角色转换存在缺陷,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之间的界限容易被混淆。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经常出现政府“看得见的手”取代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情况,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寻租活动。我国的证券业从起步开始,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受计划经济影响,一些原本属于市场的权力并没有得到落实,仍然保留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之内。在证券监管中,监管者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监管的情况也时有出现。这样就造成了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目标偏离,并且产生了抑制竞争。保护垄断的副作用。因而,对监管者进行监管是极其必要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是消除腐败的有效途径

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使得政府成了各利益集团寻租活动的猎物,被俘获的对象。目前我国的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经济转轨过程中,寻租活动引起的腐败相当普遍,一方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仍相当广泛,另一方面以货币为中介的市场交易活动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所以,转轨时期也很容易成为大规模腐败的“高发期”。如证券监管中监管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

监管部门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体制内监督乏力而体制外监督尚未形成。要防止滥用必不可少的公共权力和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首要的是依靠监督。实行法治、建立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尽量减少、甚至取消政府在某些领域不必要的干预。消除腐败的土壤,腐败自然也就无法存在。

2.有利于提高监管透明度,提高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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