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因此,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考虑到可能会出现责任人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总额的情形,在证券法中规定了损失赔偿的上限。通过以上分析和借鉴,在计算基金损害金额时,可以在“老鼠仓”不法行为信息公开之前一天的基金价格与该信息公开之后30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作为赔偿额。当然,如果在“老鼠仓”不法行为公开之前较短时间内或在该信息公开后30个营业日之内还存在其他法定的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那么,法院应当确定各种因数对基金价格所占的影响权重。由于“老鼠仓”行为所涉及的基金持有人人数众多,索赔金额巨大,如果每个权利人都按计算金额赔付的话,必定会造成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重打击,从而阻碍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甚至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内幕交易赔偿作出上限的规定,考虑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明显比内幕交易者更具有赔付能力,可以规定以基金经理获取的非法所得3倍为限对原告进行赔偿。
三、损害赔偿金的归属
借鉴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胜诉后从赔偿责任人那里取得的损害赔偿金应当归属公司而不是按股东持股比例分别支付给股东个人,此为各国通例。美国《示范公司法》第7.46条(l)和《日本商法典》第268条第2款都作了类似规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司、公司债权人和其他人员的利益。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不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基金财产利益的受损,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实质上是为了基金财产的利益,因此,其胜诉后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当然应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是按基金持有人所持基金比例分别支付给基金持有人个人。
四、结语
基金经理“老鼠仓”不法行为发生后,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制度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这种状况已引起了社会相关人员的严重不满。本文通过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法律地位,重点探讨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以及责任范围、赔偿金的归属等作了一定的分析和界定,从而希望通过确立起证券投资基金“老鼠仓”的民事责任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整个基金业的稳定。
以上就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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