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国内外证券制度的启发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1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混合型证券监管制度。但在这一监管制度下,我国的证券市场却出现了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建设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准确来说起始于1992年,而作为配套而生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和《证券法》却在1993年和1999年才出台,直到2004年才进行了修改,这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远远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制框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缺乏配套性及有效的衔接,存在众多司法漏洞;二是若干法规制度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不够,缺乏对于市场发展的适应性,使法制的监管效果难以保证。
(2)监管措施执行不足。我国的证券立法与执法之间尚不能完全配套,影响了法制功能的实现。这样的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上。可以说,制度形成后的执法不严,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3)监管权力集中。这个问题是与监管执行力度不足相伴而生。中国证监会拥有对证券监管和上市公司管理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而权力的集中或导致权力的滥用,或导致权力的不作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仅有强调限制权力过度膨胀才能达到以“权”制约“权”。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这种监管体制本意是为了增强中国证监会的权威性,以提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掌控能力。但实际上监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权限常常受到比其更高一级的行政上的干预,监管行为带有明显的应急性,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的监管行为,也就根本无法体现监管的“三公”原则。特别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着很深的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更大。
(4)信托责任缺失。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曾经精辟的指出,中国是一个没有信托责任的国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是这一言论的最佳论据。因此,我国在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又在民众缺失信托责任的情况下过快的进行证券市场化,必然导致了证券市场充斥着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局面,而众多中小股民则成为了直接受害者,是以在2008年股市崩盘之时,没有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中小股民的利益,导致了民众财产几乎在一夜之间被剥夺一空。信托责任的缺失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行业的自律性极差,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启示和建议
(1)加强法律建设,建立多层次、功能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但目前相关法律还未出台,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要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首先就要加强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所谓多层次的法律体系,第一层次应该是《证券法》和《公司法》两部专业法律对于市场中的各个行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规范;第二个层次是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的法律,中国可以学习美国的“反向举证”方式以杜绝内幕交易;第三个层次是对行业自律的规则,提高整个证券行业的信托责任意识。目前我国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建设趋于完善,但第二层次仍存在很多不足,应加快这层次立法的步伐,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只有在威权政府下的法制建设才能规范公司和个人的行为,最大的避免股票市场的内部交易,极大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在中产阶级形成后才能形成一个制度化的证券市场游戏规则,防止以大欺小和恃强凌弱,避免严重的社会不公。
(2)明确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责。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证监会没有资格向人大汇报工作,这对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十分不利,并且在实践中造成证监会受行政机关的干预更大一些。因此,应该明确中国证监会行政部门的性质,改事业单位为行政机构,并规定证监会应更多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和管理,直接向人大财经委员会、人大法律委员会等部门汇报工作,给予证监会独立处理证券市场内部问题的权利。同时,应该明确证监会独立地不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证监会应该及时明确自己的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不应对市场上受价值规律支配的现象进行过多硬性干预。
(3)促进行业自律性。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因此,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显得尤为重要。行业自律的建设源自于信托责任的培养,在信托责任的培养过程中,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能够起到巨大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其会员有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和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人员。因此,加强行业自律,还需要完善证券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体系。
(4)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没有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就没有规范发展的证券市场。加强中国的证券监管制度,就一定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所在,也是投资者决策理性的前提,是防止证券欺诈等不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以有效地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平等交易的机会,能够有效的避免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帮助投资者理性决策,减少内部交易行为和信息不对称,使证券市场“在阳光下运行”。
(5)逐步改变公司的发行上市制度。我国《证券法》规定,对股票的发行监管实行核准制。在核准制下,证监会成了实质的监管部门,承销商更多的是充当财务顾问和证券承销的角色。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壮大,证监会的监管工作量大,往往不能面面俱到,监管力度显得相对不足。相比于美国的注册制,将承销商和上市公司利益捆绑,让上市公司不仅对美国证监会负责,还受承销商的监督,在出现问题时,不仅惩罚违法公司,更严厉惩罚承销商。这样把监管权力的下放,既减少了证券监管部门权力滥用或不作为,又拓展了监管的视角,可以极大的避免不规范行为,一举两得。因此,我国也应该在法律建设逐步完善等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注册制,使证券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以上就是关于国内外证券制度的启发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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