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证券上市法律管理制度革新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我国公司证券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逐步起暖,1988年自由经济市场调节的信号逐渐加强了市场的灵活性,1990年的公司证券化帮助我国公司发展确定了新的方向,起初上市的8家公司已经发展到了现在的几千家,从最早的上市资金几十亿元发展到了现在的上千亿,现在上海证券交易大厅的资金流动规模可以达到每天的几十亿到一百亿。世界市场的分工细化导致了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强,这种竞争具有“双面性”,有益的一面是可以加速企业发展,扩大企业资本规模,寻求有效的融资方式,大多企业会选择证券市场上市融资方式;不利的一面是对我国弱小的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激烈的市场竞争会让中小企业面临破产与兼并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的监管从根本来说是以努力提高证券市场上市前和上市后的正规化发展为主要方向的,加强证券上市的健康运转和可持续发展性。我国财经委是从1992年起开始针对《证券法》成立了起草法案小组,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上市与上市后的管理与运行做出规划,该法案1998年通过并得到推广使用,当时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发展环境非常复杂,证券市场变化很大,对市场的管理带来了挑战。我国公司证券上市自1997年起全部归于证监会管理,但是长期发展来看,证监会管理能力并不突出,无法做到司法部门的法律管理强制性,也没有考虑到中小投资人的最大利益,缺乏管理多元化的拓展,在证券业市场中扮演者一个“中间人”的角色。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由于受国际化影响因素逐步较大,再经过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公司上市融资的目的变得多样化,公司大股东的选择性谋利与欺诈行为屡见不鲜,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行为和内部信息操作的内幕交易行为也时常发生。1997年深圳交易所的379家上市公司中,净收益达到10%的上市公司只有93家,因为我国设置的印花税率为5%,深圳交易所全年的交易量为950亿人民币,但是印花税就要占到230亿人民币,加上证券市场的开户费、委托费、信息费等种类繁多,对政权投资者的要求过高,导致了成本过大,影响了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对上市公司的融资带来了困难,对我国经济发展大环境带来了挑战。随着经济持续发展的10年时间,我国2009年已经发展成为了拥有3000多家上市公司的集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三家为主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持续的、多阶段的不断修正《证券法》,提高了证券法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对很多不合理和影响市场发展的条例都给予了修正。现阶段的证券市场发展中,要利用法律的手段加大对虚假财务信息、市场发展不确定性、公司内部监督管理等的管理,未来面向国际发展,压力更多的学习国际环境中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理念,要学习国外《证券法》的制定技巧和措施,了解外国证券发展的历史,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正规化和国际化。对证券市场管理与监督空洞的现象要给予重视,要防范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我国政府必须加强对法律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公司的法制观念,限制不正当和不道德的证券上市的融资行为。
二、我国证券上市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务信息造假的法律监督漏洞《证券法》中缺少对证券发行公司内部财务信息监督与管理较全面的审查措施,目前的《证券法》中只规定了对于公司内部财务信息的上市前的审查,对于上市后期财务信息的申报和披露没有做出严格意义上的要求,让国内上市公司有机可乘。我国证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是对证券市场发展的一种信息公开,对于公司内部商业秘密排除后的公司财务信息公开需要保持三个特性,即准确、及时、完整。但是我国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数据却存在一些问题:多数公司只是盲目的追求市场发展而对财务数据进行造假和虚构,公布的财务信息模糊不清、容易让投资者产生歧义,公布的信息容量不完整,信息可靠性不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过低,不能让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掌握公司在市场中发展的确切信息,从而造成了投资者的判断失误,带来了损失。公司财务信息的虚假引起了公司财务信息报告的非客观性和非公正性,这反映出企业的经济活动与实际操作相背离的现象,违规造假与信息遗漏是公司财务信息造假的主要途径,它的主要表现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财产虚增或虚减,损益表上的虚增或虚减和现金流量表上的数字虚拟等等。
2.没有针对性地解决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纠纷在《证券法》中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去制衡或限制上市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或矛盾而引发的混乱。对于缺乏的制度而言,是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没有针对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切实利益出发和考虑问题,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主要矛盾在于我国公司组织结构中对于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矛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公司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最大化目标不一致,导致了这种现象的产生。公司内部的利益纷争也一直影响着公司在市场中的发展。主要问题是公司内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存在纠纷,由于大股东考虑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会忽略小股东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在市场中选择对自我比较有利的市场操作,会制定出不考虑小股东投资风险的战略决策,对于大股东来说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会影响股东与公司经营层的关系,经营管理层会从公司利益出发,去考虑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难题,选择对公司有利的发展方向,大股东会考虑个人利益而选择其他方式发展,民间个人股票投资者会由于大股东的个人利益行为而遭受损失,由于我国不存在集体诉讼制度,所以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全面性保护。
3.《证券法》没有防范大股东对股价的操作和利用的机制在公司上市前,会以大股东为对象提高证券增发数量,可以使上市公司中的大股东以较低价格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大股东可以利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良,公司发展不稳定的机会,以财务数据的舞弊和虚假报告来操作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化,通过资产的注入和提高企业运营业绩与声誉的方式推动股价上涨到一定程度,降低市场和投资者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等到股票在市场中全面流动之后,大股东又利用内幕信息开展交易、对股价市场变化的操作动机可能近一步提升,大股东可以注入资产提高股价,再将优质资产进行转移,可以利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打压股价,或者采用隐藏利润、释放利空消息联手庄家砸盘打压股价的方式,迫使股价降低,等股价下滑到适当程度再建仓注入优质资金开展第二轮的“恶意”操作。对于大股东的这种恶意的操盘行为的理解就是一种对利益追逐的不择手段,我国证券行业发展机制还不健全,在《证券法》中也没有规定大股东不能恶意竞争和牟利,针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在《证券法》中也没有相应的给出制度安排,对待不同的困境目前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和灵活机制去应对这种《证券法》中的难题。
三、创新证券上市的法律监管途径
1.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律审计制度国家要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上市前期和上市后的财务监督管理都要真实、正确、准时。上市公司的数据做到真实、正确、准时才可以保证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与真实,才能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目前,上市公司的市场发展最优化路线会导致公司内部的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一些虚构性、模糊性、不确切性、歧义性的特点,这些财务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了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发展障碍。证券市场中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要从财务基本信息的核对开始,要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信息审计制度,建立财务审查部门开展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公布的信息审查性工作,核对和检验公布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与公开性。对信息的正确性和透明度给予一定的审查评价和评分,引导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排除商业秘密后仍然拥有公正性与公开性,让市场中的投资者可以了解到公司发展的真实状况,消除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之间的信息性障碍,严格控制与管理财务信息披露的流程,实现主要的三个流程环节的监管,即信息披露审查、信息上报审查、信息公开审查,让市场中的众多投资者参与管理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循环法律监管模式。
2.建立强制性惩罚法律措施在《证券法》中添加强制性惩罚的法律条款,以惩罚做为制约上市公司不正当竞争、不正当投资、不正当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问题。惩罚性措施不是滥用的罚款机制,而是作为一种心理制衡的手段去使用,让上市公司的大多数经营者与股东心理有一条法律底线,如果真的触发法律底线,面临的就是强制性惩罚,惩罚分为第一次的金额惩罚、第二次的权利惩罚、第三次的行政惩罚。当前,我国证券行业均由证券监督与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证监会的管理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在法律中应该添加可灵活运用的强制性惩罚制度,强制性惩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强制性、公正性,利用证监会管理的公正性合理监管市场中的上市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和非法行为,对违反市场公平竞争法律的上市公司和个人给予惩罚,尤其是对财务信息虚假披露、大股东故意操作股价行为、恶意获利行为给予惩处。法律中缺乏惩罚措施是无效的,必须利用强制性的监管措施来提高市场的发展稳定性,上市公司前期的发展过于放纵,缺少监管的威慑力,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就会损害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失去了信心投资者会停止投资行为,证券市场就不会良好发展,对违法行为的严格惩处代表着政府和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负责,是法律监管和制衡的重要方面。
3.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法》中对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股票等众多证券欺诈行为规定了诸如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大股东利用内幕消息和优势资金操作公司股价变化从而获利的的行为经常发生,所以法律制度对于中小投资者自身的利益并没有起到良好的保护效果。作者认为证券管理法应该建立中小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制度,利用司法方式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集体诉讼制度是指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在受到大股东或者市场的不公正待遇后,可以利用司法保护的手段,开展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指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组成临时组织,以集体名义对大股东或者上市公司提出诉讼,对其恶意操作股票市场变化的行为给予法律的惩处,提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大股东和公司内幕消息的恶意操盘行为,降低中小投资者的风险,保留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利用法律手段最大可能的追回损失的资金。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的关键是可以有效的利用中小股东的参与式管理制度来实现证券上市市场中的利益均衡,利用利益均衡和适当原则的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发展稳定性和健康性,在长期发展饿态势中可以观察出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数量虽然只是占很小的一部分,但是中小投资者的数量却占很大比例,所以照顾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变得非常关键。
4.创新IPO制度审查与监督制度IPO制度是指的新股发行制度,新股发行必须经过审查才可以宣布上市。作者认为既然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监管存在信用问题,新股发行的审查机制就应该针对现存的问题与发展障碍开展创新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基本上是基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后的定价发行,高溢价发行是主要方式。提高对公司上市的“门槛”要求,这种新的要求要建立新的标准,对资本总额、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状况、银行资信状况、社会责任、公司道德标准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调查,审核一家公司上市前的综合实力,不能停留在简单的资金审查和规模审查方式。严格审查新股发行的公司运营健康程度,对公司发展的健康性做出评分,并将评分和各项数据公开化,让公众和市场投资者进行监督。我们还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账户抽签配售新股的方式改变市场结构的利益均衡,让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的投资信息获取平等,证券市场还要利用IPO审查制度近一步限制机构投资者的大量资金“恶意”操盘行为,保障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四、证券上市法律监管制度创新的启示
证券上市的法律监管制度的创新再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政府发展证券上市的途径给出了新的看法和见解,对于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未来的改革应当更加强调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比如可以规定,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没收其一定比例的(甚至是全部的)相关证券申请及保荐费用,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较高的现金罚款,以此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除了“除名”,还可以引入“终身市场禁人”等更为严厉的处罚。同时,我国政府应当赋予证监会更大的处罚权限,以便迅速、有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也应当加强对保荐人工作能力、工作程序的监管。在
相关推荐:
下一篇:关于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