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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

2017-06-04 15:43:00

一项制度的变迁不仅需要考虑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还需要相应的基础制度环境与之相协调,均衡整个制度结构。在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下,采用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时,若认定为担保融资,则会计上无需专门做一笔分录,而仅需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因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而实施了质押,同时在企业收到资金时记录一项长期负债即可。这样处理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回避了收益权在会计上的初始确认问题;其次,避免了在将收益权作为销售处理时对特定资产减值的问题,从而避免了公司通过操纵减值来操纵利润;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且在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许多潜在的税务问题,使资产证券化运作更为可行。如果基础资产的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按照当前的税法规定,可能涉及到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问题,这样将加大公司融资的成本,从而使资产证券化在经济上失去价值。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允许担保融资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市场上利益主体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允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市场主体在我国特有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下互动博弈,做出理性的选择。否则,不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出发,务实地界定“真实销售”,可能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风险偏好的合理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2).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2).

[4]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06(7).

[5] 安德鲁·戴维森.王晓芳,译.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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