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凭借股权来融通资本。对于已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证券机构,可从制度上为其创造增资扩股的条件;对于未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证券机构,也应尽早上市。通过增资扩股和上市,证券机构可获得资本市场的巨大支持,从而解决资产质量和资本金问题。资产重组主要指对现有证券机构的一种资源整合。对于实力较强的全国性证券机构和区域性证券机构,要鼓励强强联合,寻求集团化发展模式,通过相互参股打通以市场为纽带的联合通道。对于中小证券机构,除了可考虑相互合并之外,具有特色和专长的机构很可能以出售、换股等方式被吸收到大的证券机构之中,补充并壮大其竞争优势。当然,在证券业的资产整合过程中,必须相应提高证券机构的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律,要把提高竞争力作为根本目的。否则,重组过程很可能蜕变成一种行政命令式的盲目扩张。
(二)加快金融创新。
针对目前中国金融创新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快政府金融管理职能的转变。今后,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要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和加强调控的有效性上来。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消除歧视性政策,放宽市场进入标准,按照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展开充分竞争,鼓励合法金融创新。对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和恶性竞争要依法规范和治理。政府要修正过去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依托对金融创新所采取的单向驱动行为,代之以宏观间接调控机制,正确引导企业的金融创新冲动,控制金融创新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其次,打造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选准创新的突破口。我国金融机构之所以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金融机构本身产权不明晰、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重要内因。为此,必须加快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改革步伐,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金融创新的微观基础。当前,金融机构的创新突破口应主要围绕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电子信息化展开。针对金融工具的有限性,可利用股票市场的先发优势,适时发展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针对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积极发展票据和国债回购市场,推进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进程;针对金融效率对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赖性,着力进行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使金融运作基于电子化的平台而获得质的飞跃。
(三)加强对金融业的综合监管。
金融业的综合监管是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的有机统一。首先,要加强对金融业的内部约束。(1)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机制。金融机构需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确立内部监控的检查评估机制、风险业务评价机制以及对内部违规行为的披露惩处机制,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要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置,未经授权不能擅自越位;要实行分工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授信的科学有效性,建立对风险的局部分割控制。(2)进行金融业行业自律建设。加强金融业的自律建设,一是要对所属成员定期进行检查,包括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和服务质量检查;二是要对成员经常性业务予以监督,包括对业务运作的监督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具体而言,在银行业,要加强银行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的作用;在证券业,要加强证券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在公平竞争、信息共享、风险防范和仲裁等方面的协调职能。
其次,加强对金融业的外部约束。(1)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第一,完善金融立法。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仍然有一些重要金融领域尚未纳入法律规范。目前迫切需要出台《信托法》、《期货法》和《外汇法)等急需的专门法律,以便规范各种金融业务的运作,并与《中国人民银行法》一起构筑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主干。第二,强化金融执法。从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出发,要赋予央行及证监会与其职责真正相称的权力。金融监管当局要强化金融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软环境。(2)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是确保金融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在中国,实行金融风险预警,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这主要包括:A.经常项目差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国际上规定,如果经常项目差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3.5%则被视为危险的信号;B.短期外债占外汇储备的比例。如果短期外债过多,同时外汇储备又不足(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时两者之比为100:20),极易引发金融危机;C.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按照国际经验,控制在10%以内较为安全。D.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根据《巴塞尔协议》,基于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以上,核心资本应达到4%以上;E.股指和股价波动。如果股指与股价持续快速上扬,明显脱离实际经济的真实水平,预示着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济泡沫;如果股指与股价持续下跌,则易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导致财富缩水。危机处理机制是化解危机、减小损失的最后防线。建立危机处理机制,第一,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保银行的清偿力;第二,要提高呆帐准备金比率,充实风险准备金;第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第四,建立国家专门的金融危机防范机构,统一权限,协调行动,以便在危机发生时高效率地解决问题;第五,完善援救性措施。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紧急资金援助。
(3)加强国际合作。中国参与国际金融合作的思路,一是要加强与跨过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按巴塞尔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全方位并表监管,对不符合监管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要坚决予以阻止;二是针对流进与流出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资本,建立相关的动态跟踪数据,与相关国家实现数据互换,使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的流动置于国际监视之下,为政府间多边监管合作及救助提供依据;三是鉴于现有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跟不上金融全球化发展的步伐,中国应同有关国家一起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的游戏规则的制定,促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职能的转换,以期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金融新秩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金融全球化不但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供了有益的警示,提醒我们应该谨慎设计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战略。惟其如此,中国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才可能趋利避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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