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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工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投资于基金单位(第19条(1)e)、第24条、第25条(2))。“新指令”对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作了一些修改,如投资于一个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成员国可将此比例提高到20%。投资于非UCITS基金单位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且该非UCITS须受严格的监管,并为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护。被投资的基金不得有10%以上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一个基金不得持有另一个基金25%以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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