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 巴能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战略构想与具体路径[J].新视野.2001,(3).
[2] 金峰峰.论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定价[J].经济管理,2002,(1).
[3] 苏敏.国有股协议转让肥了谁?[DB/OL].人民网,200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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