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实践,效益逐渐成为评判某一法律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准之一。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理论对于研究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的价值目标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认为,从效益的角度出发,与诉讼或行政手段相比较,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最能体现“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首先,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在程序上是正规的程序,除了具有程序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外,仲裁程序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很多环节可以简化。此外,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其次,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能够产生稳定的实体效益。仲裁裁决与诉讼裁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其实体效益的稳定性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如此,由于各方当事人是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给各方所同意的第三人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履行率要高于法院判决,其实体效益的稳定性要优于法院判决。
(二)采用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目标之二:有利于确保公平
通过仲裁来达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平,应该是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另一个价值目标。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加上现有司法审判机制独立性的不够等因素,因此,在处理包括证券纠纷在内的民商事其它纠纷时,常常会出现法律与道德、权力与道义情理、理智与情感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单纯根据法律规范衡量有时难以作出合情合理裁决的局面。
同诉讼相比较,采用仲裁来解决证券纠纷可以有效地实现程序的公平和实体的公平,这是一种更接近于客观实际的公正。其理由如下:
第一,在程序上,基于仲裁的本质要求,仲裁员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待遇。第二,在实体上,追求合理和公平是仲裁的最直接的目的。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专业性和准司法性,决定了在仲裁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同时,强调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力求摆脱僵化的法律教条,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可能地做出更接近客观实际的裁决,避免出现大的社会震荡和社会系统风险。第三,仲裁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存在诸多滞后于证券市场发展、不利于及时进行权利救济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就更需要一批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业仲裁员。
(三)采用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目标之三:有利于维护安定
探索和构建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机制,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发展环境,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其宗旨就是为了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法律的统一,合乎法律与合乎情理的统一,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
由于证券纠纷具有争议标的大、社会影响广等特点,使得证券纠纷的出现必然会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再加上舆论的推波助澜,更使得当事人不能很好地以平常心来正确对待和处理纠纷。而仲裁自身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一是由于仲裁具有严格保密的特点,加上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律和规则严格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舆论炒作。二是在整个仲裁的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调解机制。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已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世界主要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均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给予仲裁员以更加灵活的权力,由仲裁员在同一争议中调解案件并不存在规则上的障碍。有经验的仲裁员往往会通过耐心地说服和劝导,来结束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明确的和解协议取代以往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合意和全新的合法关系,实现法律关系的安定。此外,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仲裁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意,依据交易所章程和规则适用于调解的任何事项,都可在交易所进行调解。而申请金额超出一定数额的所有仲裁案件中,可举行最高4小时的一次性调解。从众多的仲裁和解案例来看,其和解的意义远远超出了纯粹的法律和经济的范畴,它甚至能够合理扩张,延伸到单纯的仲裁难以企及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领域,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更广阔的安定局面。
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随着其自身不断规模化、市场化、扩容化和国际化,各种形式的纠纷也必然随之增多,证券纠纷的处理不当,将会引发社会震荡和系统风险。因此,积极探索和构建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我们认为,在不断完善通过诉讼和行政的办法来解决证券纠纷的同时,针对证券纠纷的特点,在总结我国证券纠纷的司法实践的同时,学习和借鉴境外成功和成熟的经验,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那么关于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方式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相关推荐:
关于内幕交易立法的经济分析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盈余持续性研究
相关推荐:
下一篇:论统计学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