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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市场股权歧视的违宪性分析

2017-06-04 15:42:00

府应承担违宪责任。

上市歧视 当代经济学权威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应对公共物品、外部性和垄断资源进行国家干预。证券市场公司上市的准许在中国属垄断性的稀缺资源,稀缺性资源意味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责,只要履行好规范市场、监管市场的职责足矣,市场要求政府当好裁判员不要当运动员。从证券市场12年来的发展历程观察,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背“社会正义”确定的全社会的国有企业批准上市,其上市融资的现金则全部由社会公众买单,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欲上市融资其道路又是何等的艰难。这种以所有制身份来确定上市许可套取稀缺资金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股权歧视性,违反了宪法赋予的各企业组织的合法权利包括上市融资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国有股减持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笔者认为:这里包含了一切国有财产所有权属于人民,人人有份,一切国有财产处分权属于人民人人有份。人出生后即具有平等的某些不可转让和剥夺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上市公司国有股目前共有2400亿股,按净资产计算价值约5000亿元,若按2002年11月27日A股平均每股9?39元计算市值约22536亿元。如此庞大的资产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各行各业,涉及到国家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利益分配,更涉及到减持价格和减持方式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冲击和振荡,若对其进行减持行使决策权力,作者认为不应交给首长负责制的国务院,而应由最能代表广大人民意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因为对这项不亚于“三峡工程”的伟大事业的决策,已超越了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在无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做出减持的行政决定造成了证券市场的剧烈动荡,其越权的行政行为应属违宪。

宪法应司法化

依法治国其实就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人民给政府制定的契约,它是人民用来规范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宪法的效力并不一定表现在惩罚上,而是表现在它是最高的法的价值判断。权力系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权利系法无明文禁止可作为。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宪法的调整范围已拓展为可以调整公民权利的私法范畴,能直接援引以解决私人之间的争议。由于宪法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可诉性,更重要的是宪法的最高权威体现在公民权利保护和救济的最后措施上,因而它又是一部私法。宪法司法化实质上就是使宪法真正得以实施,只有将宪法司法化才能使宪法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美国《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的法院判决,即是宪法司法化的典型代表;我国山东法院也对齐玉岑受教育侵权一案,依照宪法的立法宗旨和宪法条文,作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院判决。据此笔者设想:针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违宪侵权事件,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宪法司法化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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