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重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试论新准则下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债务重组的处理一文着重对新准则中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便准确地理解新准则。
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下面就新准则中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内容
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具体包括降低本金、免除利息、降低利率、延长期限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和债权依然存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分别不附或有条件和附或有条件两种情况处理:
或有条件,一般指的是降低利率的问题。比如原来利率是5%,后来降到3%,这时往往附加一个条件,比如债务重组后一年债务人获利了,则利率恢复到5%,不盈利则继续保持3%。则在债务重组日并不知道债务人未来一年是否会获利,即附加的这个条件是不确定的条件,则这个条件就是或有条件。若是利率直接由5%降到3%,即为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主要包括免除利息、降低本金、延长期限等。
二、会计处理
1、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包括免除利息、降低本金、延长期限等)
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后会产生新的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和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对于新的债务和债权,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重组后债务与债权的公允价值,是指的对未来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现,折成的现值即为公允价值。
(1)债务人应以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债务的入账价值。基本分录:
借:应付账款——重组前(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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