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央行管理规定,“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 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债券借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
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应为在中央国债公司托管的自有债券。”显然,与信用方式的债券借贷不同,我国债券借贷业务是建立在债券质押这一信用支持方式上的。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债券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并非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方式,即使债券融入方提供了足额质押债券,但在债券融入方(即出质人)违约后,作为质权人的债券融出方并不能立即获得质押债券所有权而进行处置。
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债券借贷结算规则》也规定,债券借贷到期后若债券融入方违约,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须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债券借贷双方协议和经双方确认的清偿过户申请书;(2)仲裁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3)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由此可见,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仍存在不确定因素:(1)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需要时间协调,存在协调成木;(2)若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未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需要更多时间协调、谈判,成本更高。很显然,我国债券借贷的信用支持方式存在一定的非有效性,债券融出方面临较大的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不能快速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债券借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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