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医疗行为是医师本于其专业,提供诊断、医治病人的服务,但医疗行为中有许多辅助行为,是由非医师所提供,因而提供医疗行为的人可以泛称为医疗提供人,而医疗人员通常在医疗院所(简称医院)工作,因此,医疗提供人常常是医院。如依通常情形,可以治愈的伤病,经过医疗服务,产生伤病未能治愈的结果,即可称为医疗事故。如同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故一样,事故的发生如他人无过错,则事故的被害人可能就要承担此一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同样地,医疗事故发生,医疗提供人未必有过错,而病人也可能因而必须承担此一损害。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课予医疗提供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使被害人不必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也不必依契约法向医疗提供人加以请求,此一责任如何加以规范,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医患关系,也影响医疗提供人和病人的行为,因而特别值得探讨。
本文第二部分首先概括说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类型和特性,作为全文探讨的基础;第三部分探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类型,凸显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并不限于无过失和过失责任两种;第四部分分析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考虑,作为医疗提供人对于医疗事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政策的参考依据;第五部分阐述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本文认为斟酌医疗提供人主观心理状态决定赔偿范围,对于诱导医疗提供人善尽医疗义务,显得相当重要;第六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本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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