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从商业银行的内涵看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内容摘要: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已经多年,但仍未真正实现商业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理论方面的,也有实践方面的原因,总体上讲是忽视了商业银行的商业性问题。本文从银行的商业性内涵角度出发,阐述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不彻底的原因及改革的出路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 企业性 商业性 改革之路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时间,但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在诸多方面受制于政府,并承受过多的政策性任务,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陷入了非良性循环的状态。本文从商业银行的内涵角度出发,谈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出路问题。
商业银行的内涵及特点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其经营对象,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并向客户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企业。这是一种普遍认可的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为主的特殊金融企业。
对于商业银行涵义的概述很多,但对于商业银行的本质人们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商业银行是一个企业,且是一个特殊的企业。作为企业的商业银行应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主体,它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能创造金融商品,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现代商业银行需要社会评价和认可。
从商业银行的涵义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特殊金融企业,作为企业它应具有一般企业的自主性特点;同时,作为特殊企业,还具有更加明显的商业化特点。商业银行的自主性特点要求其法人性质明确、产权关系明晰、政企职责分开。
商业银行自主性特点具体表现在:性质明确。首先,国有商业银行要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与自然人一样地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国有商业银行要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三,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是纳税的独立经济实体;此外,国有商业银行应该采取国际通用的、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产权关系明晰。由法律规定出资人和银行法人之间的所有利益关系,明确投资者对银行财产的权利和各自的义务。实现出资人的所有权与银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银行在占有法人财产的基础上,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金融运行的竞争主体。出资人一方面以其投入银行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银行经营者等,但不直接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按投入资本额比例对银行破产时的债务负有限责任。政企职责分开。政府借助中央银行通过政策法规和间接经济管理手段等措施,调控金融市场,引导和监督银行经营活动,并接轨银行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政府不干预银行的业务经营,从而建立起政府与银行间相对独立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商业银行的商业性特点具体表现为:能创造金融商品,提供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的商业性特点,而且,它的商业性需要社会评价和认可,否则商业性就丧失。创造金融商品,提供金融服务。现代商业银行与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也要产出商品,这样的商品或者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存在,或者以大额存单的形式存在,或者以金融债券的形式存在,或者以证券化的资产形式存在等。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且是满足流通、收益和资产增值的需要;同时,能为顾客提供多功能服务,其中包括信贷服务、结算服务、汇兑服务、咨询服务、信用担保服务、信托服务、电子计算机服务等。
由此,商业银行得到社会评价和认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必须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真正的企业;自身也是商品,具有价值和实用价值,作为商品它存在着产权,其产权是能够转让的;应是一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不仅具有配套性和服务性,而且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历史及现状经历了三个时期、两个阶段:即计划经济时期(1978——1984年)为国有专业银行恢复和建立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行、建行、农行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独立行使专业银行职能,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把工商企业信贷业务和对私储蓄业务分离出来成立工商银行,从而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的工、农、建为主体的专业银行发展时期。第二个时期为计划商品经济时期(1984——1995年)为专业银行企业化阶段,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围绕着银行企业化、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离,加速银行企业化进程的发展期。第三个时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以后)为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围绕第一、二阶段遗留问题及银行商业化等进行改革攻坚,着重解决银行的产权关系、法人结构、政企分离、商业性等方面改革。但到目前为止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仍不明晰,法人结构不合理、政府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一种“企业”非企业,“事业”非事业状态。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是因为商业银行各阶段改革不彻底造成的。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独立性缺陷。从第一、二阶段的改革成果看,主要从资金上解决了财政与银行之间无偿供给关系。同时,把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商业银行不再从事政策性业务,专门从事经营性业务。但是,由于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仍然由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使国有商业银行负担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经营举步为艰。令国有商业银行独立核算、自自我发展成为泡影。第三阶段的改革着重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但不加区别的全由国家买单,致使自负盈亏、自我平衡失去意义。另外,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助学信贷、扶贫信贷等新的政策性业务,进一步弱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性。最后,国有商业银行是以国家独资的金融企业,国家和企业的产权界限不清,往往企业为了小集团利益而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国家为了社会宏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企业微观经济效益,致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冲突日益激烈,政企不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银行的独立性得不到真正落实。
制衡功能失效。国有商业银行其产权制度为国家独资。由于产权单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及经营管理层的任命基本上是由政府负责,四大商业银行基本上是行长兼董事长,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合二为一,除了有责任执行国家各方面经济政策外,在真实资本回报、利益体现、风险制约等经营目标约束方面,责权关系不确定;国有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更是形同虚设,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作用。在上市银行公司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是最大的控股股东即“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会,造成董事会结构的不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制衡功能失效,董事会变成大股东会,缺乏多元股权制衡,无法形成对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在各种重要事项中仍沿袭旧有的决策模式,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效率低下、效益不佳和整体竞争力较弱的状况。
外部环境问题。外部环境问题主要是预防和控制制度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对于经济转型国家来说是造成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这是由于原有的规则已经废弃,但新规则尚未完全建立。就我国来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国有商业银行过多地承担了经济改革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第二财政的角色,“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严重。近年来,由于政策和市场的多种因素而造成的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对变化预测的相对困难,加大了银行战略管理和政策制定的难度。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出路
首先, 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内部治理,主要从产权制度变革、法人治理结构变革和完善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的角度来进行。具体表现为:
第一,产权制度变革。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其核心在于实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通过产权制度创新,引进战略投资者逐步完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在确保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募法人股、有条件吸收个人和引导国际先进的外资银行参股,建立国有商业银行多元化、社会化的股权结构。较好地实现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妥善解决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其他利益关联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所有出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形成了一定刚性约束的资本经营机制,加快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制定《金融特别安全法案》等立法形式参与商业银行的治理,而不是以银行的“绝对大股东”或“惟一股东”的身份来干涉银行的人事任免、日常决策等治理问题。第二,建立适当的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是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其核心任务是要降低代理人(行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出现。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分权制衡机制与相互合作机制,使银行决策层个人利益与银行长期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内部人控制现象造成的过高代理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增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合规性和科学性,更大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三,降低经营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审计等部门分别对风险负有明确的职责,即清楚界定银行各内部所有职能部门和各岗位被授予对于风险的限额和定义。为此风险管理部门必须独立于产生风险的各业务部门和交易领域,在涉及的每一业务部门中任命相应的风险经理,作为内部治理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将每日的风险信息及时准确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使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保持密切有效联系;同时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路线,除了纵向层级之间的报告,还应包括横向之间的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建立一套具体的风险报告模式,规范风险报告的格式和传递路径,使风险政策得到贯彻,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其次,加强商业银行的外部环境治理,主要包括来自股票市场的约束。针对上市银行而言,股东发现银行的盈利状况恶化,或者银行从事了太多的高风险业务,不利于银行长期盈利水平的提高,股东就会在二级市场上抛售银行的股票来迫使银行改善治理状况。具体表现为:
第一,来自存款人的治理。一旦存款人知晓银行的高风险性,或者其他各种可能损害银行经营状况的传言,存款人就会提取存款,严重的会引起挤兑,直接导致银行破产倒闭。第二,来自贷款人的治理。如果一家银行的风险性很高,优质贷款客户就会远离这家银行。贷款人之所以能够对银行实施一定的约束,主要是因为贷款人关心的并不只是资金的可获得性,还包括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服务,如咨询服务、贷款出现问题时的重组服务等等。第三,来自银行同业的治理。同业市场有可能向一家高风险的银行关闭,使它再无法从市场拆人资金,在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化解。第四,来自金融市场的治理。如果银行的风险上升,银行在金融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上发行债券或商业票据时,一方面可能需要提高利率,从而加大筹资成本,另一方面可能根本销售不出去。第五,来自外部经理市场的约束。如果银行的董事或经理不能胜任其职务,必将被来自经理市场的优秀人才所“驱逐”。
这些外部治理机制的存在使得银行在督促银行董事改善企业治理和经理提高公司绩效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其一旦付诸实施(比如,大量储户同时提款),由于银行业的行业特殊性,势必对一国的金融稳定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 [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黄铁军.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研究 [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3.李文华.商业银行制度论 [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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