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下面从税制角度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
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英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在英国有永久居所;一个纳税年度至少在英国居住183天;一个纳税年度虽在英国居住没有半年,但连续4年来访英国,每年达3个月。
法国税法把纳税人分为定居法国的与非定居法国的,前者实际上类似于居民身份。法国定居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家庭所在地、主要居所在国内,在国内进行从业活动,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国内。
我国对居民身份的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期满1年。可见,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居民身份的时候综合运用了居所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标准。
二、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征税项目有11个,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2005年调整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很复杂,有些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如住房公积金等。这里就征税范围中涉及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方法,作些介绍。
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个人所得有的来自于正当经营,是合理回报,有的来自于坑蒙拐骗,是非法所得。对于这两类所得的处理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所得的理解,也影响到一国财力。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是,不论所得在来源上的法律属性,都视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不因为这些所得可能会对社会风气、风俗的不良影响而不征税。一般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是正好相反的做法,征收范围被局限在合法收入内。
转移所得。转移所得是政府或个人将所得无偿转移给纳税人,不同于有偿性质的转让所得。转移所得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初始分配格局。由于转移所得有不同种类,一国对转移所得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比如很多发达国家对离婚赡养费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对社会保险福利则不征收。对社会保险福利不征税的理由是这类转移本来就是出于社会再分配的目的解决一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如果再对此课税反而会部分抵消这种作用。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移所得。
三、税率结构
由于所得构成复杂,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结构不同。
各国的税制变动大都表现出了一种趋势,即税率结构逐渐简化,等级减少,税率降低。英国1977年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10档,最高边际税率为83%;到了1988年,税率只有25%和40%两档,现在基本固定为3个等级。日本个人所得税(国税)税率在1950年有8档,最高档税率为55%;到了1969年,税率档次达到顶峰,为16档;之后级数逐渐下降,1987年12档,1995年又减少至5档,最高档税率为50%。我国的工薪所得分为9档,在所列国家中等级数比较高,还有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的必要。
四、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属于较为复杂的税种,其征收办法也多种多样。
课源法,即从源课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所得产生的当时当地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缴纳给政府。
申报法,由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申报所得,总所得额的计算或自行完成或由税务机关完成。
测定法,是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的一些外部特征推断其所得并计税,比如可以根据银行账户信息判断纳税人的收入,还可根据纳税人的消费支出、生活水平来判断。
估计法,主要是以纳税人的历史资料为参考,估计其应纳税额。
可以看出,测定法和估计法都不能作为精确计量应纳税额的方法,主观估计的色彩较重,估算结果很可能远远偏离实际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只能作为课源法和申报法的补充,但可以在避免逃税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课源法由于征税手续简便,可以节省这方面的费用,并且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纳税人合作与否并不关键,逃税现象相对可以得到减少。申报法在发达国家推行较广,这种方法基于纳税人对自身收入的信息来课税,一方面激发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便利,当然,它也对纳税人有较高的要求。
总体而言,这几种方法相互补充,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完善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很多国家通常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的方法。以法国为例,除了采用申报法之外,还有协商征税的办法,相当于估计法。协商征税的出发点是考虑到一些没有能力准确申报纳税收入的人,由纳税人提供与个人所得密切相关的资料如车辆数、房租、雇用人数及报酬等,税务部门以此确定应纳税额。日本和我国的课税办法包括课源法和申报法。英国首创了课源法,并一直在实践和运用这种方法。英国的课源法还分为所得税预扣法(主要是工资和薪金)和对利息支付的扣缴。其课源法也是离不开申报制度的。像所得税预扣法就是要求纳税人首先填写所得税申报表(不一定每年都填),再由税务机关标记每个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宽免并征求纳税人的意见,最后,企业的任务就是在得到纳税表及相关信息之后预扣税款。
五、申报制度
申报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申报单位的不同。是以个人、夫妻,还是以家庭为一个申报单位,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从经济利益导向出发,申报单位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的行为。
个人制。实行个人制的国家有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在这种申报制度下,从整个家庭的税负来看,可能会出现一个反常的情况,即穷人家庭可能会比富人家庭纳税更多。此外,尽管个人制对婚姻没有影响,但不排除在一些收入比较悬殊的家庭,成员会通过收入分散的方式逃避较高档次的税率。家庭内部的资产安排和再分配是税务机关很难去一一查明的。因此,针对个人申报制的弊端,我国应该向家庭申报制转变。
家庭制。许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是夫妻申报和家庭申报。家庭制可以避免家庭税负出现上面所说的反常情况和通过资产分割逃税的问题。当然,家庭制也会出现另外一些问题,比如说收入接近的男女可能会因结婚遭受经济损失。两人工资收入都为5000元,假设实行家庭申报制,结婚前分别都适用15%的税率档次,结婚后可能因总收入增加而适用20%的税率档次,考虑扣除因素,总纳税额明显增加。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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