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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制度

2017-06-04 17:28:00

小储户,力争使90%以上的公民存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最高限额一经确定,该限额在5—10年内应尽量保持稳定。此外,针对大额存款人可能将资金分存多个账户的情况,可考虑在我国实行的居民存款实名制下,对同一名下多个账户的个人存款,只能投保其中的一个账户上的资金来确保其实施。

(六)存款保险费率

目前,世界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采用固定费率,即对不同风险水平的投保银行按同一费率计算保险费。如德国按存款总额的0.03%收取、日本按存款总额的0.012%收取。费率的具体水平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该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程度、银行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按同一费率计算保险费使风险较低的投保银行付出相对高的代价,而风险较高的银行付出的代价相对较低,容易使银行滋生道德风险。然而,由于影响银行风险水平的因素过多,存款保险机构难以合理把握各银行的风险程度。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一段时间内宜对投保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对国有商业银行征收的费率相对其他金融机构征收费率要低一些,同时,征收的保险费应设立两个账户分开管理。就长远而言,这种费率的征收事实上增加了银行的准备金,相应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所以保险费率不益过高,0.03-0.05%左右较适宜,且可采取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将保费收入的部分积累返还给投保机构的方式,降低投保机构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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