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的监管标准的实现程度,更取决于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行为的动态过程。因此,除了建立系统、明确、量化的监管标准外,还应注意加强对监管人员实际监管行为过程的规范化控制。也就是国际上所强调的基于规则的监管(Rule-based regulation),即对监管工作所有环节都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并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而定期更新,以保证监管人员操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保证监管措施的及时性与适应性。
基于规则监管的优点在于其通过政策、程序、操作规程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部分解决了以往监管工作对监管者的品质、能力和公信力的过度依赖。从最新国际监管经验看,基本都强调基于规则监管的重要性。美国可谓这方面的典范,在其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中,对各种监管程序与操作规程都有详细规定,涉及到监管业务的方方面面。对于我国而言,银监会自成立伊始,便开始了这方面的努力,目前正在制定和建立一套详细涉及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及各项业务的操作手册以及可将现场检查情况与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的处理系统,以保证监管人员操作的规范化。
宽严适度的责任考核与银行监管的最优化:事后的责任追究
如果说监管标准与规则的制定在于明确监管应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在什么条件下应进行什么样的操作,但为保证监管人员真正有动力严格依据要求适当行事,关键仍在于对其事后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借此将监管者相关行为的实际社会影响内化进其个人的收益成本预算之内,进而取得监管者个人行为与监管机构组织要求的协同。因此,必须在实行主监管人负责制的基础上,建立监管问责制。整合监管机构现有的人事、纪检、内审等方面的资源,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科学化考核,落实监管问责制、尽职调查、再稽核等再监督制度,督促监管人员依法合规地行使权力、及时高效地进行监管,严肃处理各种监管失责与监管****行为,确保监管工作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的援助之手,而非掠夺之手。
由于监管工作的特殊性,既要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使其依法合规实施监管,也要尽可能保护其履行监管职责的积极性,避免由于责任考核的过度严厉而导致其行为过于谨慎,出现监管过度问题。因此,在实际的考核中,一是必须注意把握好严格考核的适度问题,坚持责任考核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建立监管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从其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监管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对于监管责任的认定,可坚持合理推定、程序合法、无明显过失等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地落实相关责任。二是必须注意严格考核与正面激励的结合,充分考虑监管人员的“经济性”与“社会性”,改革目前监管机构的组织人事与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对监管人员的激励相容。三是实行监管机构本身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包括监管对象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
监管机构治理的有效性与外部制度环境
一项制度安排的有效往往取决于其与整个制度环境是否相容,金融监管机构良好的治理与内控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其效率高低在相当程度上仍需要一系列外在环境的支持。
国家治理环境。监管机构作为一个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究竟受哪个政府部门直接领导,向哪个部门直接负责,委托代理链如何设计,如何对其进行监督与考核,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治理和国家政体的安排。因此,在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金融监管机构治理的先进经验,但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政体制度,建立与此相容的监管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市场环境。健全完善的金融市场,有利于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克服监管机构可能面临的监管失败问题,有利于提升初始委托人的经济行为能力,加强对作为代理人的监管机构的再监督;同时,市场的发展本身便包含着政府与市场边界的优化调整,有利于通过提升被监管者的市场谈判能力提高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市场管理水平。因此,监管机构的治理,不可能脱离市场基础的发展而独立发展,在改善监管机构治理状况的同时,必须要注意加强整个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市场体系的建设。
法制环境。法制精神的深入与法律制度的健全,直接决定着所有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独立而明确的法权地位是健全并完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的前提,也是约束和规范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正确行事的基本依据,同时还是保护监管者的尽职行为、确保监管机构独立实施监管行为的法律保障。因此,监管机构治理绩效的提高,也必须以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司法环境的改善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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