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定期和不定期的交流磋商制度,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互相支持机制
根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履行部份监管职能需要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个人的一些行为进行检查,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情况下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对此,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给予必要的配合。一般来说,人民银行应尽可能运用银监会的监管成果,非到必需,不要组织直接的监管检查。在执行货币政策中,人民银行需要对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占比、经营风险程度等进行评价,应以银监会监管指标为依据,无需另搞一套评价体系。在银监会认为人民银行需要对某个银行机构给予特殊支持时,中央银行应认真采纳银监会的意见,依照有关金融机构处置的规定,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人员交流机制
为了增强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机构监管两大职能的互通融合,在现行体制下,要重视人民银行从事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人员与银监会从事银行机构监管人员之间的交流,从制度上建立起合理的人员交流机制。这样,从事货币政策相关工作的人员交流至银行监管岗位,从事银行监管工作的人员交流至货币政策岗位,两个不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目标的结合,就能达到换位思考,相互理解,从而使货币政策岗位人员能够更加熟悉银行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机构人员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执行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提高货币政策执行和银行监管的效果。这样,对双方的协调配合,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这无疑也是培养复合型央行和银行监管人材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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