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执行相同的利率,而不同企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和效益情况都各不相同,这些信息只有贷款发放者才会获得,利率决策者并不具备决定利率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四是利率体系构成中重要决策因素缺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贷款的数额多少、风险高低、企业对银行的贡献大小,应当作为决定利率水平的重要因素。然而,以往在制订利率政策和调整利率的决策时,却往往忽视了这一重要因素。
4、缺乏利率风险预警系统,难以适应化解利率风险的现实需要。利率风险预警是通过定义综合利率风险指数,根据预先设定的警戒线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的利率风险进行预测和报告,对高风险的分支行给出警示。然而,尽管国内商业银行以往曾经多次产生了利率风险,但至今还没有建立利率风险预警系统。一是由于存储业务数据的大机数据库中还没有资产负债期限详细情况的基础数据,以致商业银行连进行利率敏感性分析最基本的量化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分布情况都无法获得,更不要说一些复杂的基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利率风险分析手段了。二是缺乏利率风险评判系统。对利率风险程度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是及时准确地预警、预报利率风险的必要基础和关键内容,从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率风险评判系统。然而,至今仍既不闻雷声,更未见雨到。三是还没有利率风险预警系统。目前的现实令人堪忧,利率潜在风险无系统可以警示;利率风险已发生,既无人关注,也没人过问,更无系统可以反馈。由此,何以及时研究和采取防范与化解利率风险的对策及措施。
5、缺乏完备的资金要素定价机制,不能适应资金转移防范利率风险的客观需要。一是尚未建立存款负债的灵活定价机制。受长期利率管制的影响,利率由央行确定,商业银行没有浮动权,以致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定价理念淡薄,缺乏存款利率定价机制的研究与建立。二是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缺乏科学性。政策上只明确贷款利率浮动的上限和下限,还没有明确规定各档次浮动幅度相对应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还没有具体浮动幅度的核定模型。信贷委员会在审批贷款时,往往忽视对贷款利率的审查与核定。三是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理论模型的设计上忽视了商业银行内部财务政策的多重效应,以及下级行在经济利益上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和实实在在性;在实践运作上内部资金转移的经营理念还没有根本转变到位,无偿划拨和低成本划转意识还没有根除,内部资金定价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计量模型支持而效率不高,难以适应合理调节内部资金流向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6、缺乏有效的控制和规避风险机制,难以适应及时有效防范与化解利率风险的实践要求。一是缺乏有效的利率风险控制机制,许多被国外商业银行长期实践证明比较有效的利率风险控制工具,在我国却尚未开始运用;就连现行法规许可的几件控制工具,也还没有得以熟练而有效的操作。二是缺乏有效的利率风险规避工具。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商业银行利用金融市场进行金融创新。一方面造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结构单一,制约了商业银行迅速有效地调节资产负债结构的能力,另一方面限制了商业银行利用表外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来规避利率风险。三是缺乏利率风险隔离机制。一旦出现利率风险,也难以有效地阻止其蔓延与扩散。四是缺乏有效的利率风险损失抵补工具。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利率风险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损失程度大小与控制和规避的好坏高度相关。严加控制,积极规避,可以减少风险损失是无疑的。但从整个商业银行企业和较长时期的时空来讲,往往难以做到毫无损失。这就需要具有相应的利率风险损失抵补机制和操作工具。可是,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利率风险损失抵补机制,利率风险损失的抵补操作工具也还非常贫乏,仅有的利率风险损失补偿工具——提前还贷违约金制度,尽管在《合同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贷款通则》中都明确规定可以实施,但至今还没有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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