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二者相等,则不会对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产生影响。亦即,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数量(质量)决策时,应该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加所发生的每股税后信息披露成本及信息披露使公司每股收益的增长额之间的关系来决定信息披露的数量(质量),只有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加所发生的每股税后信息披露成本小于该比例时,才能进行信息披露数量(质量)的进一步增加和提高。该结论同时也表明,在现有的权益资本成本计算方法下,信息披露成本作为一个因素,已经被隐含于权益资本成本的计算过程中。因此,目前常用的根据上市公司现有财务数据计算权益资本成本,并直接检验其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关系的做法都是欠妥的,因为,信息披露成本的作用被掩盖了,当前方法所计算的权益资本成本,事实上已经考虑了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也就是说,在讨论信息披露数量(质量)与权益资本成本关系时,不能忽略信息披露的成本因素,而应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变量,植入信息披露数量(质量)与权益资本成本的数量关系分析中,否则,其结果就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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