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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强制性资格条件并拒绝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此,广西双料歧视案总算告一段落。然而,案件跌跌撞撞经过了五年,我国家可能因此失去了一个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才,同时也浪费了国家资源。近年来,国家机关擅自更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案例比比皆是,甚至可能会为某机关领导子女,亲戚的某方面特产量身定做某个职位,如2007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马安区招收科员一名竟然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十年以上。这种明目张胆的做法是在我国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报考公务员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主动接近国家权力的机会,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过于限制就是对公民重要政治权利的限制。然而。公务员报考资格是公务员制度运行的首要关卡,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此,国家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将会影响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的主要方面
(一)关于专业限制问题国家对公务员报考的专业限制较大。纵观国家公务员报考职位表,尽管职位多种多样,然而,大多数职位的专业则限制在法律专业,中文专业,思想教育专业。其他专业,如,工商管理专业,英语专业,传媒专业,可以报考的职位则相对较小。并且对专业成绩的限制也较大,如大多数职位都要求英语专业的考生达到英语专业八级以上。至于其他没有专业限制的职位,更是少之又少。以至于,我国的公务员报考常常出现对一些职位的报考人员多出应招人员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而对另外一些职位则没有人报考的现象。
(二)关于年龄限制的问题尽管我党方针规定要求干部年轻化,但相关部门对年龄限制的随意性较大。如一些岗位规定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岁以下可报考公务员,一些岗位则要求28岁一下,对此,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报考的年龄限制在23-35岁之间。特殊情况还可以放宽。一些部门却借用党干部年轻化的方针随意的缩减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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