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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

2017-06-16 10:02:00

合同订立自由的侵害均构成对自由权的侵害。【27】第二种观点认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自主思维)的权利。【28】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作为具体人格权的自由权,其不仅包括身体自由,还包括精神活动的自由,具体包括意思决定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创造自由权以及贞操权(性自主权)等。【29】第三种观点认为,精神活动的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决策(思维过程)之自主及情感上的安宁,具体包括意思决定自由、精神安宁以及免受骚扰和性骚扰。【30】

从以上观点来看,对于身体行动的自由属于人身自由权并无疑问。所谓身体行动的自由,是指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的自由活动,或者说是离开某一地点的可能性。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理论上有争议的是,精神活动自由是否属于人身自由权以及精神活动自由的范围。笔者认为,为保护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活动的意志自主决定的自由免遭他人干涉或非法限制,应将精神活动自由纳入人身自由权的范围。精神活动自由的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之决定自由,还包括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的决定自由,但不应涵盖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具有独立地位的具体人格权如婚姻自主权、贞操权(性自主权)等。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自由在法律上的含义看,其意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而不受约束、控制或限制的状态。【31】当个人摆脱某些限制而做(或不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或不做某事的。【32】据此,自由不仅包括自然人的身体自由,也涵盖精神自由。所谓精神自由是指精神活动的自由,即自然人的心理活动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决定自由。精神活动的自由所保护的是自然人的思想由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思维过程,其实质即自然人的意志自主决定的自由。因此,民事主体的身体自由与精神自由共同构成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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