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和经济危机的限制;另一方面还日益受到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等的困扰;再一方面由于货币所有者若不购买劳动力,只购买其他生产要素,那么货币所有者(从买者整体上说)将不能使资产增值。因此,劳动力所有者就在货币所有者快要实现剩余价值时中止劳动力,以此和其对抗,反对其无偿占有劳动力权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货币所有者就在生产过程中领悟到社会化生产的本质要求,彼此之间只能是一种共同利用生产资料、协同控制生产过程和协同生产产品,共同分享协作成果的关系,同时也意识到他们共同生产的成果并不一定都能作为商品卖出去,此时,这就需要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使过去民法对人权的关注只注重对人的外在物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向对人的内在物的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方面发展,从保护低级的法权向保护高级法权的方向发展,从而大大深化并实施法律对人权的关注,以促进我国基本人权体系逐渐完善。
五、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的重要意义
当今,我们正处在日益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中,在这场竞争中又孕育着共同发展和进步。这是由于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普遍采取雇佣劳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正在不断地造成过剩,而对于这些过剩经济无论怎样都要比过去时代的短缺经济更容易处理,因而避免或减少人类为争夺生存条件而互相残杀的可能性也会增大。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出现的某些弊端,如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乃至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向,以及资源环境危机和金融经济危机似有深化的倾向,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财产权是明确的充分的,但对劳动力权的保护则是不明确的不充分的。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来处理财产权以及劳动力权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多数人的劳动力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就会成为少数人以损害大多数人劳动力权益而富起来的一场恶性竞争,各种危机丛生和加剧就不可避免。因此,创设经济法内物权已势在必行,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用于发展生产的物质资本及货币资本相对短缺,在这关键时刻更加需要强调人对其劳动力———内物权的作用性,这才能调动一切人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所以,为有可能使我们为缓和过剩经济中的各种冲突提供某种法治道路和方法,我们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才更显得具有重要意义。我相信党和人民能够从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利益的结合上,进行财富创造和享用,为了兴市场经济之利,除市场经济之弊,我们更要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提倡劳动力权入宪,唯有如此,才能为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宪法依据;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和依靠我们的资源优势———人力资源,使之在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本的基础上创造出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逐步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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