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依照我国刑法典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个概念突出表明了共同故意在共同犯罪之中的作用,这个概念科学的表明了共同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 主体要件:从犯罪主体上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具体地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但个人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并且犯罪主体的每个成员还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有几个全都是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或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使已经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这几个人中只有一个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他个人单独构成犯罪,其余不满14周岁的人或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单位共同犯罪。3、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称之为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 主观要件: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认识到自己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以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同时存在。例如,某男与某女通奸,为达结婚的目的,二人共同谋害某女之夫,某男将剧毒药物交给某女,某女将毒物放进丈夫的食物内,致其丈夫死亡,二人的行为虽然并未同时进行,但他们有谋杀某女丈夫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正因为如此遇到有某一危害社会结果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行为造成时,首先要分析研究各个行为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共同故意,有共同故意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 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已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犯罪行为又可分为三种形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几个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共同杀死丙。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履行的义务,而构成共同犯罪,如儿子和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二、 共同犯罪的除外情况,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缺一不可,因此下列情况就不属于共同犯罪:
(一) 同时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故意侵犯同一个客体,但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联系,例如,甲乙二人趁某夜天黑下雨,无人看管的机会,同时分别在山前和山后潜入某林场,各自盗伐大量树木,但甲乙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联系,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分别单独构成盗窃罪,应当各付各的刑事责任。
(二) 在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人中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过失的,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某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大意,没有管理好票据,而被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盗用,进行票据诈骗,就不能认定共同犯罪,而应分别定罪量刑。
(三) 多数行为人的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担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四) 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如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另外,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把共同犯罪和非共同犯罪区分开来,是正确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对上述行为还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认定,需要按下列方式认定和处理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则其在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超出共同故意犯罪内容的行为人的实行犯构成共犯过限,应由其本人对超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两人共同故意实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甲被打倒在地后,在未引起重的结果情况下,乙在产生杀死丙的故意支配下,故意用刀刺中丙的腿部动脉,那么乙造成丙死亡重结果的故意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共犯超出的行为。因甲只具有对丙伤害的犯罪心态而没有杀死他人的犯罪心态,甲伤害行为所具有的内在地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并没有现实化,故甲对此没有过失。之所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甲、乙两人共同的故意伤害行为所引起,而是乙的故意杀人行为所引起,甲的行为只是伤害行为,其对丙的死亡结果没有过失,不能成立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的成立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大条件为必要,故甲无需对乙造成丙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只对基本罪负共同实行犯之责。对于过限行为引起重的结果应当由实行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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