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②根据社会的机能的立场,刑法只保证一点,即与认为规范是无效的意义表达相对抗。期待人们具有足够的法的忠诚,更确切地说在期待为实现足够的法的忠诚而履行其义务。①这种以培育国民的法忠诚感为核心的预防理论就是积极的预防论。
积极的预防论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规范的有效性基础上的,其内涵可以从预防对象、规范效力、作用机制三个方面与消极的预防论进行对比中得以明了。
1.预防对象——由客体向主体的转变
尽管消极的预防论和积极的预防论所预防的对象都是犯罪人及其以外的其他人,但是两种理论视野下预防对象的地位是不同的。
消极的预防论将人视为具有趋利避害本性的动物,通过设定和执行刑罚,用刑罚这种必要的恶来恐吓、震慑人们,使其不敢犯罪。所以,在消极的预防论中人被作为实现统治的手段,处于被动的客体地位,丧失了作为人的尊严和自由。黑格尔就曾对威慑刑的思想基础——心理强制说予以尖锐的批判,“如果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就好像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而是像狗一样对待他”。②积极的预防论主张通过教育使公民成为规范意识主体,理解规范的内容和价值,在此基础上自觉按照规范的指引安排自己的行为。犯罪是对规范的违反,通过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来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的信息,即违反规范是不值一提的事。因此,刑罚的发动旨在告诫人们违反规范行为的无价值性,同时也是对遵守规范者的肯定和褒奖,从而进一步唤醒或强化人们的规范意识。在积极预防论视野下,人是社会的主体,规范是围绕着人自身并为了使人过上有秩序的生活而设定的。因此,人获得了主体应有的尊严和地位。
2.作用机制——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
消极的预防论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刑罚威慑功能基础上的,即利用刑罚的痛苦这种属性来强制人们不去犯罪。刑罚,如同高悬于国民的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告着人们不得犯罪,守法表现为一种“必为”的被动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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