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能力且品行良好的:2)没有合适的根据对勘验、检查笔录的真实性、可靠性提出质疑的;3)有证据表明勘验、检查活动符合法定程序的:4)对整个勘验、检查过程进行录像的。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鉴定结论报告不能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它虽然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就特定问题所作的结论,但是鉴定人的专业鉴定水平、个人公正性、工作的严谨性以及鉴定过程的科学性方面,仍存在较大的错误风险。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鉴定体制多元化,鉴定人员的资格不规范,自鉴自审,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屡见不鲜,这为鉴定结论的准确客观性设置了一定的阻碍;而且鉴定结果往往左右判决结果,其重要性绝不亚于重要证人证言,基于被告诘问权的保障,应认定鉴定人审判外所制作的鉴定结论具传闻性,受传闻证据规则的约束,不能完全免除鉴定人到庭接受调查之义务。
第三,制定、完善传闻证据规则的配套措施。
首先,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证人(包括警察、鉴定人员等)出庭作证的义务,落实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确立关键证人必须出庭的制度。
其次,继续加大案件繁简分流的力度,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传闻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势必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和司法工作量。美国刑事诉讼中90%的案件没有经过正式的庭审,而是通过辩诉交易的简易方式得到解决,这就为少数案件经过严格的审理程序创造了条件。我国可以借鉴上述立法的精神,将原先适用简化审的部分被告人认罪的、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而不受传闻规则的约束。
再次,进一步改革庭审制度,增强庭审的对抗性,从制度设计上促进法官中立角色的形成。随着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的实施,律师被赋予了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会见,并不受监听以及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律师对案件证据可采性质疑的信心保障。但由于现行刑事庭审制度中,有关法庭质证的程序和必要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法庭审理缺乏应有的对抗性,法官的职权主义仍然是基本的并发挥着主导作用,导致律师在人证调查时,对于传闻证据的动议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传闻规则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借着新《律师法》实施的东风,改革证据调查程序,逐步削弱法官在审判中的调查职能,完善交叉询问制度,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真正平等,这举措势必为法官最终采纳真实、可信的证据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注释】
[1]郭志媛着《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01页。
[2]沈德咏、江显和:《变革与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引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3]苏州大学翟传强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传闻证据研究》,第11、 12页。
[4]郭小冬:《传闻证据规则初探》,载于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辑,第93页。
[5]郭小冬:《传闻证据规则初探》,载于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辑第93页。
[6]下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第120—126页。
[7]吴丹红、黄士元:《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2卷第1期。
[8]吴丹红、黄士元:《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2卷第1期。
[9]沈德咏、江显和:《变革与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引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10]苏州大学翟传强2005年硕士论文:《传闻证据研究》,第34页。
[11][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舆、宋英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349页。
[12]王兆鹏等:《传闻法则:理论与实践》,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90页。
[13]沈德咏、江显和:《变革与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引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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