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宽容,本文试图分析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宽容原则的阐释,了解宽容原则与其正义原则的关系。
“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宽容是个人、机构和社会的共同属性。”1在西方,宽容最初发源于宗教,特别是从启蒙运动开始,作为一股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压迫的力量,宽容的思想对人类思想自由解放运动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它构成了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显著特征,体现了西方民主精神。
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热点议题之一,宽容备受思想家们的关注,政治哲学大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运用了宽容的思想为其政治哲学作理论论证。罗尔斯从原初状态推演出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按照自由原则优先差异原则次之的词典式排列方式在社会中掌管着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着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两个正义原则规定了社会的基本结构,在社会制度中发挥规范作用。但是,罗尔斯发现,美国现代社会深受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的影响,政府按照功利原则来制定各种政策,根据累进利益的方式追求最大净余额是人们行动的原则,“任何都同意,良心自由要因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共同利益而受到限制”2,国家对自由的限制和宽容原则的运用依据国家利益的增长。罗尔斯坚决反对这种观点,他说,“宽容不是从国家的实际需要或理由中推演出来的”3,它不能诉诸于利益的简单算计,而是要依据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如果当自由本身和正义公民的自身自由受到威胁时,正义的公民就要通过对他者自由的限制来维护自由;而如果正义公民的自由没有受到威胁,那么他们应该给予他者以宽容,并且还要相信心理原则的运用可以使不宽容者能够遵守正义原则。这样,罗尔斯批判了功利主义的宽容观念,依据正义原则提出了新的宽容观。
一、功利主义的自由及其宽容原则
功利主义在西方哲学、伦理学中占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在美国现代社会中,它成为主导的哲学观,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序言中也提到,“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4。从边沁开始,一些功利主义思想家曾提出过许多关于思想、知识自由和对宗教的宽容的观点,这些观点适应了西方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也使得功利主义一度成为该时代主要的思想潮流。
“功利主义的观念简单明了,它实际上只有一条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5,“最大幸福原理”是行动的准则。边沁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获得最大幸福,最大限度地增加幸福总量,并且幸福可以计算的,伦理学就是研究如何计算幸福和如何追求幸福,“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最高目标,一切违反功利主义伦理标准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行为按照其有助于促进幸福的程度而是正确的,按照其有助于产生不幸福的程度而是错误的”6,因此,每个人都要尽可能地提高自己的福利,最大地满足自己的理性欲望,并用理性算计来评判自己的得失。并且,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个体的原则是“最大的幸福”,那么推而广之,社会的原则也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功利主义的观点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满足的最大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7
既然功利主义主张追求最大净余额,那么它对其他一切东西比如说权利、义务、自由和机会等基本的善是如何看待呢?按照密尔的理解,功利主义是支持自由权利的。他在《论自由》中对自由作了深刻的阐释,批判了教条主义,重视思想自由、讨论自由及自我掌握的道德判断自由,肯定宽容原则所发挥的积极意义。自由和宽容作为个人和社会合理选择的依据,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因素。但是,功利主义始终坚持“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并没有把自由权利看作是人类的价值,而把它仅仅当成达到最大幸福的手段和条件,认为自由选择的条件更能增进利益的获得,对人的自由权利的保护有助于获得最大的利益。甚至,当社会的“大善”与个人“小善”发生冲突时,人们就可以剥削或牺牲少数人的自由、权利和利益,换取整个社会利益余额的净增。由此,在功利主义伦理学中,最大利益的“善”获得的绝对优先地位,而正当是作为“善”的依附条件,正当优先于善。
可以看出,功利主义主张以“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原则最大限度地追求总的内在价值和获取满足的最大净余额,并且认为自由为其提供有利的条件。自然地,宽容原则的使用也是依据功利主义原则,只有当宽容原则有助于社会利益的增加时,才有其合法地位,反之则采取不宽容和压制政策。
二、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用罗尔斯的话说,功利主义“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8,而功利主义的这种观点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罗尔斯给予了深刻的反驳,并试图用正义原则取代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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