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人的伦理本质,使其融入社会制度与历史传统构成的伦理实体中,在伦理实体中实现个体的自我完善。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其中包含了相当丰富的教育思想。黑格尔通过论述客观精神的自我运动过程,阐释了如何实现人的合理的存在方式,即作为“伦理”的存在。伦理是人的本质规定性,指的是个人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个体只有作为伦理实体的成员,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和解放。黑格尔指出最高的伦理实体就是国家,个人的伦理性体现在成为国家公民,培养公民离不开教育,因此教育是个人精神成长、获得自由的中介。
一
黑格尔说,“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就是说,个人不断走向自由即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社会形态(“法”作为社会形态的标志)走向最高阶段的过程,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完善是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个人合理的存在方式即主观意志与客观规范的统一,其最高阶段就是伦理。黑格尔的“伦理”不同于道德哲学上说的人际关系的事实与规范,而是指构成价值合理性根据的社会关系体系及其客观秩序。即群体共同意志和民族习俗风尚,“伦理”是“抽象法”和“道德”两个环节的辩证统一。“抽象法”是客观性环节,即抽象的自由意志最初在占有和交换外在物中维持生存,确正,自身,但它是缺乏主体意识的自我,因为外在物是偶然、不定的,面临争夺和消耗的,自我在外在物中无法建立完整的自我。“道德”是主观内心的法,它是个体内心的自我反思,它战胜了对外在物的依赖。但道德单从主观普遍性出发,缺乏客观规范和制度作为衡量与评判,还不具备现实性。“伦理”才是个体合理的存在方式,它是个人主观意志与群体规范和制度的融合,伦理表现为民族“风尚”和国家共同意志。个体自由只有以伦理的方式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伦理”有三种形式,首先是“家庭”,家庭是个人伦理本质的出发点。家庭具有“朴素”的普遍性。“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家庭的规定是“爱”,“爱”让人“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我不欲成为独立、孤单的人”,家庭是父母放弃各自独立而结合成的一个实体,子女就出生在这样一个具有同一性的伦理形式之中。但因为“爱”是主观、偶然的感觉,缺乏理性的支撑,所以家庭只是“朴素”(不稳定)的伦理实体,而子女在家庭中也不可能获得完整和成熟的自由。子女长大以后离家独立生活,也就是进入第二个环节“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对于个人的意义在于使个体具有了独立的实在性,其标志就是个人权利。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个体为私利而战的角逐场。在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在为私欲劳动的过程中,个体仍具有潜在的普遍性,那就是劳动中的协作与联合,人们必须面对共同的劳动资源,以及产品交换的需要都使得“普遍性在就在于这种满足跟别人的需要和自由任性的关系中,肯定了自己”。“国家”是伦理的第三个环节——个体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因为个体无论是处于朴素同一性的家庭,还是作为为私己欲望而战的市民,都不是充分的具有普遍性的自由。只有两者的辩证统一才具有合理性,即自由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所以个人的合理的存在方式是成为国家公民,黑格尔指出:“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作为国家成员是个人的最高义务,因为人的合理存在只有在国家这一伦理实体中才能实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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