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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长官
(1)任职条件
①年满40周岁;
②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③在外国无居留权;
④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
【提示】澳门的行政长官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
(2)产生办法
①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②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后达成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③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3)任期
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4)负责对象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5)职务代理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6)行政长官的辞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①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②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③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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