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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生命权入宪的法律

2017-06-19 2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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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生命权入宪的法律

  一、案例分析
  案例引发的思考:2007年l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单上面签字,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院方试图联系该孕妇的其他亲属,并向上级请示“亲属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紧急情况下,可否进行手术”,均未果。在抢救3个小时后,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笔者认为,对生命权的漠视是造成这种悲剧的重要原因。生命权是人的最高利益,如果没有生命权,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在我国,这—重要的权利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得到宪法的保障,这不得不说是中国法律的遗憾!近些年来发生的对生命权的侵害的事件不胜枚举。矿难事故不断发生,“非典”、禽流感等致人死亡的疾病层出不穷,有关死刑犯的冤案也不时出现。这一切都与公民生命权保护的立法不足和不完善相关。人的生命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前提,因此生命权也就成了其他一切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生命权自18世纪被美国宪法确立以来,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的确认,并载人多项国际人权公约。但由于我国宪法对生命权尚无明文规定,生命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只能算作—项隐含权利,这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宪法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将生命权入宪,尽快建立生命权的保障机制。
  二、生命权的义涵
  “生命权’’旁白自西方人权理念,生命权是人权中的首位权利,指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任意剥夺,仅是一种“生命拒害权”,含义是消极、保守的,价值是有限的。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极大关系。那个时代,涂炭生灵、草菅人命的现象普遍,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更使任意剥夺人的生命的行径受到空前谴责,所以二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纷纷确立了公民拥有生命拒绝不法侵害的神圣权利。然而到了上个世纪70、80年代,当法治与文明已成为世界发展主流、任意践踏生命的现象减少了很多之后,人类社会又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威胁生命的天灾人祸,特别是“人祸”,诸如邪教盛行、核威胁的存在、毒品泛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增多、剧毒工业品的广泛使用、农产品消费中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现代“人祸”对公民生命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天灾”、凶杀刑事案件和司法滥施死刑对公民生命的危害。于是,公民仅有的生命拒绝非法侵害权,已无法保全生命,“公民应享有生命危难救助权”的呼声出来了。因为“无救济就天叔利”已逐渐成为各国公民的共识。与此同时,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人权立法中,出现了所谓的‘‘第三代人权”,其中之一即公民享有“接受人道主义援助的权利”。是指所有人类团体在急需时都有得到国际社会援助的权利。例如遇到流行病、饥荒、地震、洪水、台风、雪崩、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以及集体移民、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大规模集聚或类似事件等,不给予及时的、必要的援助就会引起人类大批死亡的后果,就需要国际社会及时伸出救援之手。特别是在援助任务已经超出任何单独的援助国或某一个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或联合国救灾专员办事处)的能力的情况下,更需要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援助。
  生命权的核心是生命安全。—个好的政府,首先应是—个对人民生命安全全面负责的政府;—个珍惜公民生命权的立法机关,应当重塑生命权的传统保护理念,与时代同步地正视危害其“安全”的因素,关注其“安全”的程度,寻求其“安全”的措施。笔者认为,现代宪法义上的公民生命之权,应由传统的“生命拒害权’拓展到“生命拒害权”与“生命危难救助权”的统一(生命安全权即二者的合一);由生命危机之前的权利延伸到生命危机之后的权利;由消极的生命保护观过渡到积极的生命保护观。因此笔者认为,生命权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安全活着的权利,具体是指自然人以维持其生命延续为内容,以生命安全为核心,以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也就是每个人的生命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害或剥夺的权利。
  三、生命权的体系构架
  生命权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它的最大特点在于:生命权的客体一生命利益与生命权主体的权利能力融为一体。因此,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应当是—个完整的权利体系。关于生命权的构成(内容),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共识,有几种观点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自卫权和请求权;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尽管上述观点各有可取之处,但也有不足之处:自卫权并不是独立的生命权内容,而是生命安全维护权的具体内容;司法请求权属于维护生命和安全利益的派生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必有内容。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将生命权的内容划分为生命存续权、生命安全权以及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1.存续的权利
  生命存续权是指自然人保有自己的生命依自然规律存续的权利。生命的延续是人体的正常功能,也是一种自然现象。生老病死是自然界不可抗拒的规律。法律规定生命权中包括生命存续权,并非确保人人.都长生不老,而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因受外来的非法侵害而丧失。其实质是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更高层次的生命存续权还应包含,当人的生命受到疾病等非人为因素的困扰而有丧失之危险时,有权得到尽可能的医治和救助。需要注意的是,生命存续权保护人的生命延续,不是通过提高身体健康程度而延长生命,这是健康权的内容。
  2.生命安全权
  生命安全权是指依法排除或避免危险与威胁,恢复生命得以正常存续所应有的安全情势的权利这是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包括防御权、救济权(亦称保护请求权)。防御权,是指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受侵害人有权采取防御措施,防止危害生命的结果发生。它首先是针对侵害生命的行为的一种防御或抵抗。救济权,有学者称为“保护请求权”,是指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自然人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当特定的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改变环境,消除危险。从时问段上讲,这是事前及事中的保护请求权。保护请求权的另—项重要内容即是请求司法机关救济生命损害,这是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是对生命权的事后保护。但是,生命权一旦受到遭受损害,则生命丧失,生命权人主体资格消失。因此,请求司法机关救济生命损害的权利实际上是由生命权人的近亲属或继承人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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