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效的意思明白无误的规定,那么它们就是代表执政党接受宪法约束的明确意志表示。无论执政党在宪法中处于何种领导地位,它都有义务遵守宪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宪法实施。
(二)从历史主义到虚无主义
为了论证现行宪法是一部不适合实施的政治宣言,政治宪法学者发展出一套历史主义或现实主义解释,其基本论调是司法适用或许适合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宪法,却注定不适合于中国宪法。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带有显然的“政治性”。更准确地说,中国宪法根本就不是其正文所直白显示的那部“宪法”,而是文本背后的历史背景或现实权力结构所决定的政治意志。除了“八二宪法”序言所昭示的政治色彩之外,中国至今似乎仍未完成从革命到执政的转变,因而尚未到达落实宪法、施行宪政的阶段。在历史主义学者看来,中国目前仍然处于“非常政治”阶段—或者套用美国宪法学者阿克曼的说法,一种“立宪时刻”(constitutionalmoments)的政治。[15]既然“立宪”尚未完成,真正意义的宪法仍然在遥遥无期的形成过程中,中国迄今并没有一部完整意义的宪法,行宪从何谈起?在这个阶段,中国似乎只能满足于“政治宪政主义”,而不可能奢谈“司法宪政主义”。只有在有朝一日完成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变之后,才可能建立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走向美国式的“司法宪政主义”。[16]
笔者并不反对宪政的历史阶段论,也无意在此反驳中国宪政阶段的具体历史分析,尽管将中国当前界定为“制宪时刻”很可能是有问题的,大而化之的历史阶段论也很容易陷于决定论的谬误。[17]历史主义学者可以主张,以司法审查为标志的宪政必须具备某些社会条件,而中国当今尚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目前提倡司法审查等“司法宪政主义”改革是徒劳无功乃至适得其反之举。然而,即便历史主义论证本身有说服力,这种论证除了解释以司法为中心的宪政为什么没有在中国发生之外,又能“论证”什么?作为价值中立的学说,历史研究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解释过去,至多(且极有风险地)预言未来可能或不太可能发生什么,而不可能告诉我们当下应该采取的态度,譬如如何看待现在这部宪法的规定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否则就僭越了事实一规范的红线,并混淆了宪政的目标与过程。即便中国当下不可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能否就此否定推动制度建设的努力或完善宪法判例的知识储备的必要性呢?如果说历史分析所发现的“发展规律”意味着中国宪政是一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需要人为努力就能完成的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事情,那么这种所谓的历史研究只能是忽视人的主体性并将人降格为无意识动物的伪史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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