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以达到切实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目的。
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选举程序是否公正、合理,直接关系着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关系着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体现。改革开放三十年,伴随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选举制度也逐步完善,选举的法制化、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但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来看,选举制度仍存在政策性较强,法制化不足,选举程序人为操作较为明显,而规范化欠缺等问题,不利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有必要健全和完善选举程序,推进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顺序,针对县乡直接选举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解决对策,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设立选举机构
(一)完善选举委员会组成程序
根据《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是临时设立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但《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时间、组成人员的人数、任职资格、任命组成人员时应回避的事项等问题,各省选举实施细则也规定不一,如《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第7条规定:“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九至十九人。”《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第7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本辖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地方立法中都没有规定回避事项,一些地方出现选举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人员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参选的问题,产生不良的影响。规范选举程序首先需要规范的就是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但《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未免过于简单,建议通过《选举法》的修改,将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时间、程序、组成人员的人数、任职资格、任命组成人员时应回避的事项等等问题,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二)选举时间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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