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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
⑴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⑵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①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②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③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⑶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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