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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定的审批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2)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7.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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