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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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