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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组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3.各少数民族都应该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三)任期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4.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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