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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政府机关给予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2.居委会的职责
(1)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
(3)协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
(4)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织与居民会议
(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的成员可以是本居住地区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居民会议由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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