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与宪法学界认为基本权利规范具有“第三者效力”的观点,是“宪法具有私法属性”的两个主要论据。对这两个论据的反驳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解“宪法具有私法属性”的说法。
1.基本权利不同于民事权利,宪法中没有私法内容。有民法学者认为,“正是基于保护民权的目的,宪政运动才发展起来,才产生了宪法;人权本是宪法当中规定的民事权利”,[17]“市民社会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民(市民)的基本权利”。[18]宪法学者的代表性观点认为,现代民事权利直接来源于宪法上的自由权。[19]上述说法极易导致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混淆,而宪法中有私法内容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混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结果。
在笔者看来,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两种权利的来源不同。基本权利属于人的固有权利,来源于人类生存和人格完善的正当需求,而非宪法的赋予,“权利先于宪法”所指的权利即是基本权利;民事权利属于实在法上的权利,来源于民法的确认,法谚“无法律则无权利”所指的权利即是民事权利。第二,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对于人而言,基本权利具有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和不可转让性。[20]可以说,基本权利是表征人格之完整、独立的整体性权利,无法按“份”来处分。基本权利如果被替代、转让或剥夺、放弃,则人在相关社会关系领域内的主体地位即被取消,人格因而变得不完整;民事权利则是可以按“份”来处分的权利,对人而言是一种可取代、可转让、可放弃的权利。第三,两种权利的享有主体不同。由其来源和性质所决定,基本权利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类概念(或曰群体概念),其享有主体是抽象的人;民事权利所表征的是对具体的“人”(包括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其享有主体是具体的人。第四,两种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不同。基本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体现为各类各级国家机关;民事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与权利主体居于平等地位的、具体的人。第五,两种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基本权利体现为公民对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这种请求是无条件的,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无条件的。换言之,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国家的单方义务,体现为国家的单方行为;民事权利作为一种具有实体内容的请求,只能向处于同等地位的义务主体提出,并通过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换言之,民事权利是一种有条件的请求,其实现过程体现为双方法律行为。第六,两种权利的侵权责任不同。一般认为,侵害基本权利所引起的违宪责任既具有政治性,也具有法律性;而侵害民事权利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基于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上述区别,笔者认为,所谓宪法中有私法内容、宪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统一体等观点,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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