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权保障问题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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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权与公民权 在宪法学中常常会提及两种权利类型,即人权和公民权。同作为宪法权利,人们常常会把它们搞混淆或者等同,特别是一些初学者。因此,为了更好地探讨人权保障问题,代写职称论文作者认为这里首先对人权和公民权加以区分是非常必要的。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关于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笔者共总结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
1、权利来源不同。人权的来源很简单,就是因为他是一个“人”。作为一个有尊严的、独立的、自由的自然人,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是所谓的人权。因此,除了“人”这个身份,它的产生不依附任何其他的条件,包括国家、宪法等等。严格的说,人权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宪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只是对它的一种承认方式,而不是产生它的方式。代写论文也就是说不论宪法出现与否,也不论国家产生与否,只要人类存在,这些权利都会随着人类的客观存在而存在。总之,人权是天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公民权却不同,它的产生与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公民权是公民的权利。论文代写公民权与公民身份紧密相连,而公民身份又与国家紧密相连” 。只有抽象的“人”成为了某个国家的一员了,并被国家赋予了相应的政治权利,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了,他才是公民,才能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民权。“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公民,公民是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一种身份,公民权是针对这个国家权力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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